“我方并不同意這個和解條件。”
“我方認為這個和解條件對于我方過于不利。”
“那被告方陳述一下你方的和解條件吧。”
方啟強開口。
“嗯.…”
面對方啟強的開口,餘萬豪直接提出了條件。
他心裡面清楚這一次法院肯定是偏向于他們這一邊的。
所以在賠償方面,提出來的要求非常的低。
“首先.…我方認為這一次造成産量大減的事情不一定全部都責怪于我們公司方面。”
“雖然說我們簽訂了,一些合同的内容,可是合同中已經表明了,如果使用我們的種子,但是沒有經過良好的照料導緻了減産減量的情況。”
“對于這種,我們是不予賠償的。”
“說白了.…原告方為什麼把全部的責任都賴給我們所售賣的種子身上?”
“難道你們當事人都是進行細心照料的嗎?”
“所以我們有權利,也有條件對于你們不進行賠償。”
“但是我們公司.…秉持着的是照料農作戶的想法,我們決定每畝地賠償20元的部分種子費用。”
“但是我們還有一個條件.…那就是我們賠償的種子費用,需要用我們公司的,種子來進行抵償。”
啧啧.…
聽到萬農農業有限公司委托人的和解條件。
蘇白的第一想法就是不要臉。
賠償金額從八百元降低到二十元,這中間相差了四十倍!
這純純就是侮辱人了。
更重要的一點是什麼,更重要的一點是還是不給現金的賠償。
而是用種子進行抵扣。
這樣一來,會造成一種什麼情況?
情況就是,萬農農業有限公司不僅不賠錢,甚至還賺錢!
因為按照這種賠償的方式,很有可能到時候會限定一些其他的條件,例如說必須要買多少多少元的種子。
或者說,達到某種限度條件才能夠進行抵扣。
更重要的是.…如果真的隻賠了二十元還是用種子進行抵扣的方式。
那這個案件中所涉及到的受害人,受害農戶,很多都不會再要賠償了。
為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