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7章(第10頁)

  “對于原告方委托律師剛才進行的陳述内容,我想請問一下原告,使用省内的種子管理條例作為判定法律,是否有違規?”

  “是否可以使用省種子管理條例作為判定法律?”

  對于方啟強的這兩個問題的詢問,蘇白皺了皺眉。

  方啟強詢問的這兩個問題,如果要進行回答的話,那肯定是符合法律并且沒有違規的情況。

  可是這個問題問的角度不對!

  為什麼這麼說?

  剛才蘇白陳述的是,國法和省法的優先級問題。

  并沒有說省法不能作為判定的依據。

  省種子管理條例,作為省代表推舉出來的法律,那麼肯定是可以,作為判定的條件和依據的。

  但是!

  蘇白說的是優先級問題!

  而不是可不可以的問題!

  可以當然是可以的,但是并不合理,并不符合法律判決優先使用某條法律的情況。

  舉個例子:在刑事案件當中,如果一個案件,涉及到了多種刑事責任刑事判罰。

  一種罪頂格判決五年,一種罪頂格判決兩年。

  那麼觸犯了相應的法律肯定是以頂格判決五年作為最高的有限刑期。

  而不是以判決兩年作為有限刑期。

  方啟強使用省種子管理法進行判決,和這種情況類似。

  雖然說可以用省種子管理法進行判決。

  但是!

  非常的不合理!

  隻是.…在蘇白準備進一步的強調和陳述優先級的問題的時候。

  方啟強打斷了蘇白的陳述:

  “原告方委托律師先不要進行陳述,我知道原告方委托律師想要說的是優先級的問題。”

  “但是我提問的并不是優先級的問題,我提問的是省種子管理條例能不能夠作為判定的依據。”

  “請原告方委托律師回答我這一個問題。”

  蘇白:“.….”

  回答這一個問題那不就是等同于認同了審判長的說法嗎?

  再說了。

  站在他們的角度,或者是站在正常審判的角度的确是從優先級來進行判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