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上訴人的委托律師,蘇白開口陳述:
“審判長,這一次我方做無罪辯護。”
“我方當事人作為上訴人,被一審判決渎職,枉法裁判罪。”
“我方依法提起二審訴訟請求。”
“以下是我方做無罪辯護的辯詞。”
“在一審的判決當中,我方認為我方當事人并沒有枉法裁判,同樣沒有進行渎職。”
“原因是,在一審的判決當中,認為我方當事人有違法裁判最關鍵的一點就是,我方當事人在判決當中具有一定的傾向性。”
“在主觀方面偏向于當時的原告。”
“但是我想請問一下現場的公訴人和審判長。”
“在主觀方面有傾向,這是一個很正常的事情,人之常情。”
“畢竟可能審判長在這場庭審上,也具有相當一定的主觀性。”
“可是如果隻是按照法律規定的範圍,進行判決,那麼就都是合理的判決,都是正常的判決,沒有枉法裁判這一說法。”
“另外,我方當事人已經做過多次的解釋,解釋在當時他運用了哪條法律哪條規定來進行判決。”
“在這一點上,是有證據可以證明的。”
“我方當事人在當時的判決中,合法合情合理,并,我方當事人張洪濤,不具備渎職中枉法裁判罪的相應條件。”
“基于以上.…”
“我方申請二審改判我方無罪。”
蘇白的陳述相對來說比較簡單明了,大緻意思就是說明了,作為當事人的張洪濤并沒有違法進行判決。
所判決的内容都是合情合理,都是在法律的依據當中的。
同樣.…
也解釋了為什麼張洪濤會具有傾向性。
傾向性這一點誰都會有,蘇白在之前的庭審當中也是在争取審判長的傾向性。
所以從這一點來講,審判長的傾向性,傾向于哪一方,都屬于一個合理的,正常的情況。
隻要沒有着利益的輸送關系,沒有違法違規進行判決。
那麼在判決當中就不屬于渎職。
蘇白陳述完訴訟申請後,作為公訴人的許明遠,早就被蕭山打過了招呼。
這一次他作為公訴人,在庭審上,隻需要配合作為審判長的蕭山将這次庭審給推進下去就可以了。
不用在庭審上與蘇白進行過多的交流,或者說不用特意去控告作為犯罪嫌疑人的張洪濤。
許明遠在庭審上隻是對于張洪濤的所作所為進行了詳細的描述。
并且認為了張洪濤的行為不當。
至于其他方面,則是沒有過多的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