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6章(第9頁)

  .….

  不過在宣布張洪濤無罪的半個月後,事情迎來了轉機。

  張洪濤打電話給蘇白,在電話撥通後張洪濤急忙開口:

  “蘇律師,我這邊可能還有一個案子需要你委托。”

  還沒有等蘇白反應過來,張洪濤繼續開口:

  “按照管理規定,我确認無罪,應當恢複我的公職身份。”

  “可是法院方面卻以我違規判罰,違背了省法,來對我進行開除!”

  “蘇律師.…”

  “對于這個開除的決定我堅決不同意,我想請出律師能夠委托我這個案子,再打一場!”

  蘇白愣了一下,開除公職?

  并且是以違規判罰,進行開除.…

  在這種時間段進行開除完全不合理。

  這難道是蕭山他們的手段?

  如果真的是這樣,那先前蘇白和李雪珍說過的,沒有機會将其他人送進去。

  現在可是有機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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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開除公職的管理條例,開除公職是需要有必要的條件。

  什麼叫做有必要的條件?

  必要的條件就是不滿足那些條件,就不能夠開除一個人的公職。

  在體制内,一些人就算是想要辭職,都需要經過層層的審核流程。

  更别提将人開除了。

  那麼什麼是必要的條件,比如說,最簡單的例子,。

  如果張洪濤是處在一個有犯罪行為的過程當中,那麼按照管理條例需要進行開除。

  因為有刑事責任是不能夠擔任體制内人員,這一點是硬性的規定,也是必要的條件。

  可是如果确認沒有犯罪嫌疑,那麼按照相關的規定就需要重新回到其崗位上。

  将張洪濤開除公職這件事情完全是不合理的,同樣也不符合管理法的規定。

  張洪濤在陳述其被法院拒絕恢複公職。

  這一點讓蘇白感覺到挺意外。

  當然.…這其中如果沒有其他人的幹預,說實話,蘇白不相信一個基礎初級法院,會不恢複張洪濤的職務。

  對于張洪濤開口請求蘇白,代理他恢複公職這件案子,蘇白心裡也清楚,這個案子本質上還是與張洪濤被判渎職,屬于同一個案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