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參加人應當遵守法庭規則,不得喧嘩、吵鬧。發言、陳述和辯論須經審判長許可。”
“旁聽人員必須遵守下列紀律:
1.不得對庭審活動進行錄音、錄像、拍照或使用移動通信工具等傳播庭審活動。
2.不得随意走動和進入審判區。
3.不得發言、提問。
4.不得鼓掌、喧嘩、哄鬧和實施其他妨礙審判活動的行為。
.......”
記錄員看向了審判長,“報告審判長,原告張志強和朱桂珍,被告謝思雨,法庭工作準備就緒,現在可以開庭。”
審判長榮立偉:“現在我宣布,本庭正式開庭!”
榮立偉:“原審被告謝思雨,不服金城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319号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根據《華夏民事訴訟法》以及相關法律規定,對本案進行公開審理。”
“請訴訟方進行陳述。”榮立偉看向了原告。
原告的兩個律師依次開口。
“審判長,我方當事人張國斌,年紀已經76歲,一個人從長風街上回家,被謝思雨開着奔馳C撞到了身體,身體骨折、多處受傷,事發之後謝思雨供認不諱,拒絕承認撞到了我方當事人張國斌,張國斌住在醫院裡面,因為沒有錢支付醫療費用,謝思雨拒絕墊錢,拒絕承擔責任,導緻張國斌的病情加重,并且誘發了心髒病,直接導緻張國斌死亡。”
“所以我方認為謝思雨和張國斌的死亡具有直接關系,并且謝思雨拒絕支付任何費用,撞人者想逃避任何責任,罪加一等,我方請求加重對謝思雨判罰,請求判刑謝思雨無期徒刑,并且賠償我方當事人一百三十萬元。”
另一個律師開口:“我方當事人朱桂珍,事發當時也在長風街上,謝思雨在開車撞到張國斌後,又開車撞到了朱桂珍,是一起連環車禍,謝思雨考到駕駛證隻有一個月,開車技術一般,應當承擔本次主要責任,請求賠償我方當事人朱桂珍十萬元醫療費用,誤工費,精神損失費等等費用。”
朱桂珍和張志強就在原告席上等着要錢。
雖然他倆互不認識,可要錢的目的是一樣的。
有錢就行。
反正謝思雨開着奔馳,家裡應該也不差錢吧?給他們一點錢不是很正常的事情嗎?
給他們一百四十萬就好了。
至于謝思雨自己坐牢幾年,關他們什麼事情啊?
律師還把兩個人的醫院檢測的各種費用,證明,都提交了上去,反正就是要錢。
原告張志強開口道:“我爹都沒了,想讓我們開諒解書?憑什麼?早去哪兒了?現在要兩百萬,兩百萬賠償我們就願意開諒解書,不然免談!!”
張志強開口就是兩百萬!
可對于謝思雨一家來說,兩百萬也是一筆很大的數字了,讓他們拿兩百萬的現金,根本拿不出來。
就算是拿一百四十萬的現金,現在也拿不出來啊!
顧晨舉起了手。
審判長榮立偉看向顧晨,說道:“請被告律師發言。”
顧晨開口道:“我方認為審判長李源一審的結果有問題!我方來說明我方的訴求!”
“第一、我方當事人謝思雨無罪!請求立即釋放!”
“第二,一審審判長李源錯判案子,判謝思雨十年并且賠償一百四十萬元,屬于重大誤判!請求法院機構對一審審判長李源進行内部調查和整頓,并且直接導緻我方當事人謝思雨住看守所半個月之久,要求賠償謝思雨十五天的誤工費,精神損失費,各種費用加起來共計三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