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他打了人,的确是犯錯了,犯法了。”
“可是如果沒有劉婷的苦苦相逼,會這樣嗎?”
“沒有劉婷的判決,孫宇軒會做出來這種事情嗎?”
“如果你把一個人逼在了絕路上,他沒有退路了...那他會做出來什麼事情?”
“他被逼的走投無路,被逼的親人死亡...現在結果有人高高在上的說,他應該用合理合法的武器...”
“如果是你,如果你被逼的家破人亡,沒有任何财産,你會是什麼心情?”
“你還能夠保持冷靜嗎?”
“孫宇軒,已經一分錢都沒有了,甚至都無法生存!一分錢都沒有,怎麼生存?”
“親人死亡,誰能接受?”
“我想問一句原告律師,如果是你,你能夠保持絕對的冷靜嗎?”
“而且孫宇軒在做出來事情之後,立刻就選擇了自首。”
“不管從什麼角度來看,都應該對孫宇軒從輕處罰。”
“孫宇軒隻是一個被逼到絕路的、走投無路的人而已....”
“孫宇軒如果坐牢無期徒刑,他年邁的母親隻會更加沒有人照顧。”
“我希望能夠對孫宇軒從輕處罰。”
“審判長,我的陳述完畢。”
顧晨全部都說完了。
這也是他能夠辯護的所有了。
現在想找出來證據說明劉婷法律上有什麼判的不對的地方...
也沒有辦法。
因為法律上并沒有明确規定應該怎麼樣劃分财産。
這部分很大程度上是看審判長的自由裁量權。
至于審判長的自由裁量權有沒有問題,這就不是顧晨能說的了。
因為劉婷做的所有判決,都在“自由裁量權”的範圍裡面。
但是至于有沒有問題,就要看法院去讨論了。
這就和顧晨沒有關系了....
正如之前所說,如果有問題的話,可以提交審判委員會,或者是信訪部門反應...然後法院内部調查。
顧晨能做的都已經做了。
隻能說劉婷判的的确不合理,但是卻沒有不合法。
所以顧晨拿劉婷是沒有什麼辦法的。
具體還是要看法院内部讨論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