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3章(第1頁)

圍繞秦國頌這種特殊的殺人案案件的審判控辯雙方存在着較大的争議。主要争議就是圍繞着秦國頌在殺人時精神是否正常這一辯題進行。

控方認為,秦國頌在實施殺人行為前後表現均為正常。這一點由證人張鳴笛提供證言證詞。但張鳴笛無法提供秦國頌真正的殺人動機。因為一開始他以為秦國頌要殺的人是他。至于秦國頌為什麼要殺死假冒陳嬌龍的張雙槐?隻能推測秦國頌是心胸狹窄的懷疑他的女朋友在被劫持綁架時遭到了非人的折磨。從而起了殺人動機。這一點在庭審時向秦國頌證實過,秦國頌承認就是基于這個原因殺的張雙槐。

辯方認為。盡管秦國頌承認他是基于以上的原因殺的被害人。其中最大的不合理之處就在于他僅憑猜測和揣摩就去殺人。并且做了這麼大的決心,以至于殺人完成後他等待着警方對他抓捕。他這是以死的代價完成他的猜測的行兇報複。更何況在殺人前他已知道他的女朋友已經被成功贖出解救。那他為什麼還要采取如此極端的手段來奪取被害人的性命,他完全可以采取教訓一下被害人的手段而結束這場所謂的複仇,而沒有必要奪取被害人的性命。按正常人的思維邏輯推斷秦國頌的一系列行為都是不正常的,更何況他有過兩次進入精神病醫院住院的經曆。顯然在殺人前後,他的精神狀況一定是存在障礙的。故而他的思維以及行為都異于常人,從而導緻這一悲劇的發生。還是那句話,他殺人前後的行為邏輯從表面上看來基本上都屬于正常。然而不正常的是事情的結果不符合邏輯。是一個非正常人的邏輯。

這是一場非常令人棘手的法庭控辯,時長達數日。法庭根據辯控雙方的法律依據。經過庭議讨論,決定擇日作出宣判。

1993年11月18日。法庭開庭決定對秦國頌作出判決。

被害方張雙槐的親朋好友均無到庭。

秦國頌的家屬也無人到庭。

小雅專程從台灣趕回來旁聽宣判。

安康大鳳王清文專程趕來旁聽。

二鳳沒有來。她也沒有說明原因,為什麼不來。

判決如下。

被告人秦國頌,男,43歲,于1993年9月2日将被害人張雙槐槍殺,作案後在現場等待警察抓捕

經過法庭多次開庭,控辯雙方激烈辯論。鑒于被告人秦國頌存在精神障礙,在作案時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應負刑事責任。

判決如下。對被告人秦國頌以故意殺人罪

判處死刑(秦國頌嘴角上揚面露出滿意的微笑)

緩期二年執行(秦國頌略帶驚訝與無奈的看着宣判的法官)

被告人秦國頌如不服本判決,可在送達之日起15日内上訴。

“被告人秦國頌。你還有什麼要講的嗎?”法官在問。

秦國頌看着法官。堅定地說了三個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