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此時讓黃國英恢複了正常人的思維。他無論如何都想不到他秦國頌竟然殺人了。并且殺人的理由是如此的牽強,沒有任何合理性
現在法庭讨論的焦點,他殺人的時候是不是處在精神分裂狀态?還有就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狀态。如果是後一種狀态,他也要負刑事責任的,但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法庭開庭時,控辯雙方激烈的辯論,圍繞着秦國頌在殺人時的精神狀态是否正常進行分析。
控方認為。他此次殺人是有準備的,有預謀的,并且還是有計劃的,經過周密的設計而完成的殺人行為。這個時期他絕對是正常的。完全符合正常人的行為。
辯方認為。盡管秦國頌事先所做的一切都是正常人的行為。但在他殺人時前後在短時間内是否屬于正常人?這一點法庭隻是推斷而來,拿不出足夠的證據證明他正常。因為在這一段時間内沒有任何證人也沒有人能夠說出秦國頌的行為是否正常。我們應當按照國際上的“疑罪從無”這一司法理念分析判斷,盡管這一司法概念還沒有寫進我國的刑法之中(疑罪從無這一司法理念在1996年才正式寫進我國的刑事訴訟法之中)但不妨我們可以借鑒一下,通過這個案例,可以推動我國司法的法律進程。首先要明确的一點就是,當事人殺害被害人的目的是什麼?僅僅就是因為當初他猜測他的朋友被綁架而臆想出的朋友被傷害而做出的殺人念頭嗎?我們現在斷定他是不是有罪?而看他是在罪與非罪的那一時刻他的念頭是不是正常?按常理來說,誰都知道殺人犯罪,而且是大罪。當然我的當事人他也知道,根據他的年齡,根據他的成長經曆他知道要犯下死罪,為什麼還要去犯呢?這不是典型的以身試法嗎?反過來推斷,也就是說在他犯罪以前他的精神,他的頭腦一定出現了問題,已經不符合正常人的思維。而且在他被抓以後,他不但不思悔改,絲毫不承認錯誤。他唯一懂得的就是殺人償命,我殺了人判我死刑,天經地義,沒什麼可說的,執行的越快越好。這邏輯聽起來都對,但是他非常的不合邏輯。明明知道殺人犯罪,而他卻要故意觸犯。這符合正常人的邏輯嗎?因果關系明顯的不對稱。
這就是我的當事人的前後想法。我認為根據以上的陳述。我的當事人在殺人時符合刑法第18條規定之解釋。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還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秦國頌心裡感覺到有些好笑。你們這都是說的什麼呀?是在說我嗎?他覺得似乎人們是在說他。這還有什麼可說的?殺了人就應當槍斃。你們扯這些沒用的幹嘛?無非就是讓我死前飽受煎熬。
我在你們心中有那麼重要嗎?他感覺這場面有些滑稽。
庭審仍在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