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5章(第7頁)

  “有沒有什麼依據?”

  “檢方控告被告人周立死刑,主要有以下幾點:”

  “第一:被告人周立,在城管局人員何平,進行執法期間,利用自己攤位上的水果刀,對于何平的胸前位置,進行了刺穿動作。”

  “導緻了何平傷及到了身體的關鍵部位,造成了最終的死亡結果。”

  “周立在城管局人員的執法期間,對于執法人員進行故意傷害,這種行為是什麼行為?”

  “這種行為已經屬于嚴重傷害他人行為,并且是嚴重傷害執法人員,緻執法人員死亡的行為。”

  “說白了!”

  “意思就是,周立在整場過程當中,對抗執法人員,并且有意對執法人員進行暴力行為。”

  “從這一點上來說,周立的故意性,成立!”

  “從結果性上來說,周立造成了執法人員的死亡是結果。”

  “基于以上周立的行為,對抗執法造成執法人員死亡具有故意性質,嚴重影響社會,違背社會公序,不應該減輕處罰。”

  在蔡萬強陳述完畢後,蘇白沉默了幾秒。

  不是因為别的.…

  隻是因為蔡萬強的陳述有一定的道理,但不多!

  從結果上面來說,周立的确導緻了何平的死亡,但是那是有原因的。

  并且不是蔡萬強所陳述的那樣,不是對抗執法。

  就像是蔡萬強陳述的,故意性來講,完全就是瞎扯淡。

  為什麼?

  因為在整個過程中,這個案子不是執法,而是兩個人的沖突和矛盾引起的。

  按照公訴人陳述的,好像是周立故意對抗執法人員一樣。

  但實際上呢?

  實際上是什麼情況?

  實際上是周立被數名執法人員圍住,起了沖突,最後意外導緻了何平的死亡。

  而不是周立一開始就拿着刀上來就幹。

  公訴人的陳述完全是站在何平的角度上,去進行陳述的。

  并沒有站在客觀的事實角度上進行陳述。

  就按照公訴人陳述的一點——周立故意傷害?

  事實上是周立沒有辦法,是在挨揍的過程中去拿刀,想要反抗,想要保護自身而做出的行為。

  面對公訴人的回應,蘇白舉手示意:

  “審判長,我不認同公訴方的陳述,我方想請當事人周立,能夠描述一下當時現場的具體情況。”

  “有具體的情況才能夠了解相關的事實,而不是聽某一方進行争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