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回行政複議申請。
根據《最高院關于适用行政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
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複議機關決定維持維持原行政行為或者是駁回的複議申請。
起訴人既可以起訴原行政行為。
也可以起訴複議單位不作為,要求複議單位受理其複議申請。
不管起訴人選擇何種途徑,都不涉及另一機關作為共同被告的問題。
兩者不能同時進行,隻能選擇其一而為。
如果同時起訴原行政行為和複議機關。
違背一事不再理原則,造成法院和複議單位的重複勞動。
這一點簡單化來說,就是依照最高法院的指導。
對于認為複議單位不作為以及行政單位不作為,怎麼進行起訴。
對于複議單位和行政單位不能進行同時起訴。
兩者作為共同被告,隻能選擇一方進行審查,另一方可以不做審查。
依照這一條法律規定,合議庭經過商讨。
這個案子難辦的點就在于被告方有着複議單位,行政級别較高。
既然這樣,那就選個軟柿子判。
那麼按照最高法院關于行政訴訟法複議上訴規定,決定進行擇一,等同于說解決了這個問題。
說白了,通俗一點就是——
法院有權利決定,對行政複議單位起訴,還是對行政單位起訴。
兩者隻能選擇其中的一個。
既然原告的訴訟申請不能駁回和撤銷,那肯定是要判定被告其他單位。
畢竟.…
按照被告其他單位陳述的那樣,複議單位的行政級别較高。
所以隻能對被告方工商管理,食品監督以及衛生進行相關的判定。
當然.…這一切都是符合着法律流程和法律解釋的。
.….
審判台席位上。
面對被告方,提出來的不滿和異議,彭光亮直接開口駁回。
“被告方工商,食品監督以及衛生部門,你們所提出來的異議,法院方面進行駁回。”
“依照法律如下。”
“根據最高法院頒布的行政訴訟法若幹規定,行政複議單位與被告行政部門,不能作為共同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