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法院頒布的行政訴訟法若幹規定,行政複議單位與被告行政部門,不能作為共同起訴。”
“隻能進行擇一。”
“以最高院指導案例和相關法律規定,駁回被告的相關訴訟請求。”
坐在被告方席位上的,不管是工商負責人還是衛生負責人,亦或者是食品監察負責人。
都對于這個行為表示了不滿。
為什麼?
因為他們三個部門之所以不怕正常庭審判決敗訴。
是因為這一次庭審起訴的共同被告中有着行政複議單位。
可是現在法院方面依照着最高法院行政訴訟若幹規定,進行擇一。
那麼後面的情況呢?
後面的情況肯定不言而喻。
根據剛才的答辯,他們被告的幾個部門,肯定要被判定。
那麼作為其負責人,多多少少是有一定影響的。
這個時候,坐在被告方席位上的餘言,在工商負責人的暗示之下開口反駁。
“審判長,我方想請問,法院按照最高法院行政訴訟若幹規定進行決定,對于複議單位不追加審查。”
“那麼.…為什麼不在立案的時候進行駁回?”
“需要在庭審上進行相關的駁回?”
“所以對于這一點,我方不理解,也不同意。”
審判台上,彭光亮看着餘言,不同意?
不同意有什麼用?
我依法判決,需要你同意嗎?
依照最高法院關于若幹規定進行的答複,已經屬于法律解釋了。
至于為什麼一開始在立案的時候不駁回。
對于這一提問,也很好進行回答。
“關于被告方工商委托律師的提問,法院對此作出相應的解釋。”
“首先.…”
“立案并不是由合議庭進行确認的,而是由立案庭确認。”
“這一點是立案庭的工作,并不是合議庭的審判工作。”
“合議庭隻是依照相關的法律以及最高法院指導解釋,對于案件進行推進和審理工作。”
“所以針對工商委托律師提出來的問題和抗議。”
“合議庭進行相關的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