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與受害人吳豔,何娟,李冰進行身體上的多次接觸,将其叫到辦公室内。”
“加之在其主觀的故意性上,不能證實自己無猥亵和騷擾的行為。”
“現在判定夏明遠具有猥亵和騷擾的行為。”
在審判長蔣峰進行判定的同時,蘇白覺得這個判定就離譜。
這麼判是吧?
知道有可能會觸碰到隐私部位,等于觸碰到隐私部位?
不是.…這個邏輯是怎麼來的?
刑事案件,說100遍:證據,直接證據,客觀事實!
一樣都沒有隻依照口供和有可能的故意,就能判三年半有期徒刑!
這不恐怖嗎?
蘇白當庭直接反駁:“審判長剛才的判定所依據的客觀事實和直接證據呢?”
“在哪?!”
“沒有客觀事實和直接證據,為什麼要判定夏明遠有犯罪的事實性?!”
“我想請問審判長是依照刑事訴訟法的哪一條,哪一個規定,進行的判定?!”
面對蘇白的質問,蔣峰微微皺眉,但還是開口回複:
“關于本次判定,是基于所适應情景。”
“基于所适用情景是指無客觀事實證據判決?!”
“所适用的情景是什麼情景?”
“是依照着受害人的口供還是審判長根據自己的主觀來拟定的情景?!”
“我請審判長能夠給予我方一個明确的解釋!”
蘇白望着審判台席位,直接拍響了桌子。
這不欺負人嗎?
到這種時候了,肯定就不介意和審判長以及合議庭成員撕破臉皮。
為什麼?
因為對方已經不講所适用的法律了。
适用情景,适用什麼法律情景?
如果隻用法律情景進行判決,那麼剛才還答辯什麼?
你直接開庭就宣判不就好了?!
何必還走相關的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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