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8章(第10頁)

  “根據統計,本次案件中涉及到的丢失的财物,除了金鍊子之外,其中還包括了現金五萬元,其他貴重物品将近三萬元。”

  “其他丢失的财物,并未找到。”

  “為什麼沒有找到?”

  “這一點是本案中的關鍵問題,同時,通過這一點,也能夠駁回贓物是徐興旺殺人後所獲得的判定。”

  “還有一點,我想進行補充。”

  “那就是根據調查了解,徐興旺與被害人家并不認識。

  犯罪人員沒有留下指紋和印記等直接證據,有一定情況能夠表明犯罪人員與被害人家有一定的相熟關系。”

  “可是徐興旺與被害人員并沒有任何的關系。”

  “這一點是我方想要進行聲明的。”

  “基于以上,我方認為,在本案當中,一審,二審判決我方入室搶劫殺人,客觀事實證據不足。”

  “所以我方認為,應當改判無罪。”

  蘇白的陳述觀點還是依照着證據鍊不完整的角度來進行控告和要求進行翻案。

  這個案子,蘇白之所以覺得比較難,就是因為他從各方面的角度來講,存在着各種各樣的可能性。

  也有着,出現不同判決的可能。

  面對蘇白的陳述,衛海再次提出來了:

  “根據剛才上訴人的陳述,我方還是想請問一個問題。”

  “剛才上訴方委托律師所陳述的基本觀點都是依托于上訴人徐興旺的口供。”

  “并沒有表現出具體的客觀事實.…上訴人委托律師能夠具體的表現一下嗎?”

  蘇白開口:“關于客觀事實,我方剛才已經進行過表現了。”

  “表現了客觀事實就是,沒有找到完全的贓物。”

  “并且也沒有直接的證據能夠證明徐興旺的口供是假的。”

  “換句話說,就是不能夠證明徐興旺有着犯罪事實。”

  不能夠證明徐興旺有着犯罪事實,這一點就已經足夠了。

  其他的說再多都沒有什麼太大的意義。

  審判台席位上。

  林遠峰作為審判長面對公訴人和說白的相互答辯。

  對于本案在心裡面也有了逐步的傾向性。

  怎麼說呢.…

  從本案的證據鍊上來講,怎麼判定徐興旺有罪?

  判定徐興旺有罪,是不是依照着物證,直接證據,以及口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