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張亮的陳述,作為公訴人的王立軒非常的不認可。
因為檢方提交公訴,移交法院審理,肯定是有着事實依據的。
撤訴?
人證,口供以及相關的間接性證據都有。
他們憑什麼撤訴?
就憑借一個沒有直觀的證據,就不能夠判定渎職了?!
再說了,張亮剛才的陳述完全是基于徐興旺對法律不懂。
徐興旺可能在陳述的過程中,有着一定的漏洞邏輯行為,被張亮抓住了。
基于這一點張亮進行了強烈的反駁。
可實際上呢?
實際上,張亮的反駁點能不能夠被合議庭認同,都很難說。
的确,按照一般邏輯來講,逼供等非法行為,肯定不會留有直接證據。
當事人的口供在沒有直接證據或者是其他證據的驗證下,很難被認可。
可是沒有直接證據,就不能夠判定為渎職行為了嗎?
并不是!
不管是張亮反駁,認為王芳沒有渎職,還是其他。
對于再次提出申請撤訴,王立軒作為公訴人開口反駁:
“被告人委托律師不要再提起申請檢方撤訴的請求了。”
“你申請檢方撤訴有什麼依據嗎?”
“或者說你認為檢方在這一次的庭審當中有任何需要回避的地方嗎?”
“隻是你覺得證據不能夠判定王芳有罪,所以就在庭審上,一直讓檢方撤訴,你的法律依據在哪裡?”
“審判長。”
“被告人委托律師在法庭上,多次要求讓檢方撤訴,而沒有任何的法律依據。”
“我方申請,對被告人委托律師予以警告。”
審判台席位上,李清遠作為審判長聽到公訴人的開口。
看了張亮一眼。
敲響法槌。
“公訴人申請通過。”
“在庭審上依照證據進行判罰,公訴人移交庭審訴訟合規合法。”
“被告人委托律師要求讓檢方進行撤訴,沒有任何的法律依據和法律事實,現在予以警告和提醒一次。”
“如果再有下次,将驅離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