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0章(第5頁)

  “如果再有下次,将驅離法庭!”

  這一提醒,已經表明了審判長的觀點。

  在這個案子中,就算是被告人委托律師認為證據不足,不足以控告。

  那麼無論是判有罪還是無罪,則是需要法院進行決定。

  張亮多次提出來,讓檢方進行撤訴,這已經嚴重不符合相關的程序。

  李清遠作為審判長也明白張亮是什麼心理。

  同時也知道這是公開庭審,張亮主要是想挽回王芳的形象。

  但是挽回王芳的形象損害的就是檢方的形象。

  王芳有沒有真的渎職?

  當然有!

  這種行為,是不被允許。

  所以在檢方提出來申請警告後,當即同意了申請。

  張亮也明白,審判長這一次提醒的用意,再一再二,不能再三。

  既然已經進行了警告,那麼就不能繼續下去了。

  庭審繼續。

  審判台席位上,李清遠整理了一下目前的答辯進展。

  目前,被告方的主要陳述是,沒有任何直接證明能證明王芳逼迫他人進行認罪。

  這裡張亮說的直接證據是客觀的事實。

  例如說:徐興旺能不能夠拿出受傷的證據來證明王芳的毆打,逼迫等。

  或者說有沒有錄像照片來證明王芳的逼迫。

  這兩點顯然是不存在的。

  畢竟誰也不會在自己明确的知道自己在進行違法行為的時候,留有證據。

  那麼缺少了這種直接的證據。

  還能不能夠證明王芳的渎職?

  這一點就要看各方的答辯了。

  法槌敲響。

  李清遠對于現有答辯做出了總結:

  “針對本案王芳是否存在因濫用職權引起的渎職行為。”

  “現法院作出以下總結。”

  “被告方認為缺少直接證據對王芳進行控告。”

  “受害人證人證言沒有客觀的事實依據作為支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