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再有下次,将驅離法庭!”
這一提醒,已經表明了審判長的觀點。
在這個案子中,就算是被告人委托律師認為證據不足,不足以控告。
那麼無論是判有罪還是無罪,則是需要法院進行決定。
張亮多次提出來,讓檢方進行撤訴,這已經嚴重不符合相關的程序。
李清遠作為審判長也明白張亮是什麼心理。
同時也知道這是公開庭審,張亮主要是想挽回王芳的形象。
但是挽回王芳的形象損害的就是檢方的形象。
王芳有沒有真的渎職?
當然有!
這種行為,是不被允許。
所以在檢方提出來申請警告後,當即同意了申請。
張亮也明白,審判長這一次提醒的用意,再一再二,不能再三。
既然已經進行了警告,那麼就不能繼續下去了。
庭審繼續。
審判台席位上,李清遠整理了一下目前的答辯進展。
目前,被告方的主要陳述是,沒有任何直接證明能證明王芳逼迫他人進行認罪。
這裡張亮說的直接證據是客觀的事實。
例如說:徐興旺能不能夠拿出受傷的證據來證明王芳的毆打,逼迫等。
或者說有沒有錄像照片來證明王芳的逼迫。
這兩點顯然是不存在的。
畢竟誰也不會在自己明确的知道自己在進行違法行為的時候,留有證據。
那麼缺少了這種直接的證據。
還能不能夠證明王芳的渎職?
這一點就要看各方的答辯了。
法槌敲響。
李清遠對于現有答辯做出了總結:
“針對本案王芳是否存在因濫用職權引起的渎職行為。”
“現法院作出以下總結。”
“被告方認為缺少直接證據對王芳進行控告。”
“受害人證人證言沒有客觀的事實依據作為支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