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本案當中的控告人兼受害人徐興旺的口供,以及王芳當時涉及到案件的同事口供。”
“結合間接證據客觀事實。”
“合議庭判定,王芳對于徐興旺涉及到了逼迫行為!”
“涉嫌職務渎職!”
“對于以上判定各方有沒有異議?”
在李清遠陳述完判定的結果後,被告人席位上的王芳瞬間就愣了。
判定她渎職?
不是,委托律師先前跟她溝通過,說她這個案子在之前根本就不構成犯罪情況,頂多是給予一定的行政處罰。
可是現在直接判定成渎職了?
王芳将目光轉向被告人委托律師席位,張亮對于這判定結果表達着不滿。
舉手示意。
“審判長,我方有異議!”
“被告人委托律師有什麼異議?”李清遠扭頭問了一句。
“我方認為這個判定有問題。”
“具體的問題是根據證據法第55條,對于刑事案件應當重證據,輕口供。”
“我方認為對王方的判定,應當依照着直接證據來進行判定。”
“而不是依照着,口供進行判定。”
“審判者的本次判定是完全依照于傾向于口供的判定了。”
“我方認為對于這次判定有一些不合理。”
“在這個案子當中,并沒有直接證據能夠證明王芳的利用職務強迫他人行為,所以申請駁回判定。”
李清遠坐在審判台席位上,原本正低頭看着訴訟材料,準備進入下一步法庭程序。
在聽到張亮的開口後,微微擡頭,回複道:
“被告人委托律師認為,依照口供進行判定不合理。”
“具體依照的法定條例是刑事訴訟法中的第55條是嗎?”
“對。”
張亮點頭,然後又聽到李清遠開口:
“可是刑事訴訟法中的第55條重證據,輕口供。”
“并沒有說忽略口供,對于案件的判決影響。”
“對于王芳的判決,依照的有客觀的事實和輔助性證據。”
“案件是否需要依照直接證據,需要看的是,合議庭對于這個案件的相關情況,還有對于該案件的具體情形進行的決定。”
“隻要罪名有了完整的物證和完整的證據鍊,那麼該罪名就可以依照法律進行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