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8章(第4頁)

  “這是喬丹的标志性動作。”

  聽到李雪珍的話,張遠繼續開口:

  “這是喬丹的繼續動作,那好,我想請原告方律師看一下另一個面闆。”

  說話的同時,張遠同樣拿出了兩塊面闆,一張面闆是喬丹體育有限公司的商标。

  另一張面闆是一個無臉人舉着乒乓球拍的動作。

  “請原告方律師看一下我方的這兩幅面闆。”

  “我方喬丹體育有限公司商标的意義在于運動,我方公司也是,主要以銷售運動服飾跑鞋為主要銷售目的。”

  “所以我方的商标中蘊含的有運動的意義。”

  “乒乓球也是我國廣泛的一種運動方式。”

  “是我們國家的國球。”

  “請原告方委托律師看清楚。”

  “我們的商标是一個人在舉着乒乓球拍,明白嗎?舉着的是乒乓球拍,不是籃球!”

  “再者。”

  “我方并不明白什麼叫做空中飛人的姿勢,這一個姿勢是某一個人的專屬嗎?還是在法律上已經形成了商标的情況?”

  “如果這個空中飛人的姿勢是個商标,或者說其他人都不能用的話,那麼,我方對于侵權的事情無話可說。”

  “我們會進行立即整改。”

  “可是如果隻是一名籃球運動員做出了他的标準,或者說他的成名動作,而我方拿着乒乓球拍的動作和他類似。”

  “從這一點上講,我方并不認為我方構成了侵權的行為。”

  “為什麼那麼說?”

  “因為的确沒有任何的标識性,或者說特殊性證據能夠證明我方有着侵權的行為。”

  “原告方不能講,我方因為拿着乒乓球拍的動作和你方當事人的出名姿勢有着類同點,就控告我方有侵權行為。”

  “這不符合法律的依據,也不符合認定的條件,”

  “以上就是我方針對原告方提出來的問題進行的回答。”

  “我向審判長申請駁回原告方的訴訟請求。”

  張遠滿臉笑意的望向原告方席位,對于這場官司,他勝券在握。

  單單從原告方列舉的這兩個案例來講,說實話,并沒有什麼太多的針對。

  很容易進行反駁。

  就比如說那個空中飛人的姿勢,你說你拿着籃球,我說我拿着乒乓球拍,你有什麼辦法?

  你說你籃球是運動,難道我乒乓球就不是運動了?

  我乒乓球還是國球呢!

  你要說我不是舉着乒乓球拍,硬要說是拿着籃球,那你有沒有什麼證據能夠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