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8章(第5頁)

  你要說我不是舉着乒乓球拍,硬要說是拿着籃球,那你有沒有什麼證據能夠證明?

  你沒有什麼證據能夠證明。

  那我拿的就是乒乓球拍,就不是籃球,就和你沒有任何的關系,同樣也構不成任何的侵權行為!

  就算是大衆都知道我在擦邊,我在借助喬丹的名氣來進行銷售行為。

  但是你在法律上沒有證據,我在法律上能夠反駁你,那麼我就仍然可以使用喬丹的這個商标!

  有問題嗎?

  根本沒有問題!

  對于原告方的種種證據,張遠早就準備的非常的妥當了。

  所以在看到李雪珍拿出來兩張畫闆進行對比的時候。

  張遠就認為這個案件100%勝訴,因為他都已經準備妥當了。

  壓根不會出現其他的情況。

  原告方席位上,李雪珍被張遠的陳述,怼的一句話都說不出。

  于是隻能扭過頭,可憐兮兮的眨了眨眼,請求蘇白的幫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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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0章

欺負小李?蘇白來找回場子…

  蘇白望着李雪珍請求的目光,微微笑着點了點頭。

  意思很明顯,剩下的交給我。

  這個案件在整場庭審的過程當中,被告方都是在詭辯。

  就比如說——喬丹的姓名權,以及喬丹的出名動作飛人姿勢。

  這兩樣,這兩個觀點,無論從哪一點來講。

  在消費者和大衆的認知上,都是以國外知名球星喬丹為第一潛意識。

  被告方喬丹體育有限公司的做法是什麼?

  他們的做法就是打擦邊球,來一場詭辯。

  說什麼國外喬丹的姓名,并不是用國内的姓名。

  以及喬丹的知名動作空中飛人的姿勢,拿的是籃球,而他們則是一個無臉人,拿的乒乓球。

  以此種種來進行客觀的否認與喬丹有着任何的關聯。

  可實際上呢?

  實際上被告方喬丹體育有限公司難道不知道他們是利用喬丹的名氣和在國内的粉絲知名度,打響的名氣嗎?

  他們很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