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4章(第6頁)

  “當時的經過,我記不太清楚了,因為時間過的太久了。”

  “但是我能記得我當時說的話的大緻意思。”

  “大緻意思是,如果實在沒有辦法的話,可以換其他藥品,也可以想想其他辦法。”

  “這些話裡面哪裡有暗示?”

  “我暗示李棟去刻公章,這件事情完全就是李棟對我的污蔑了,壓根不存在這件事情!”

  林文傑開口否認了自己有這方面的做法,并極力的撇清自己的關系。

  在林文傑回答這個問題後,周偉作為醫院的律師,開口進行了補充性陳述。

  “審判長。”

  “剛才出席人林文傑已經詳細的陳述了其對于上訴人委托律師控告的看法。”

  “推薦價格高的藥,這一點的确是客觀事實。”

  “但是上訴人李棟委托律師的陳述與林文傑的陳述并不一樣。”

  “當然,這一點是非常正常的.…”

  “可能從李棟的角度來講,林文傑推薦其購買高價藥品是坑他醫藥費用。”

  “但是站在林文傑的角度來講,他是為了更好的救治自己的患者。”

  “從這一點上來講,雙方都沒有錯,所以李棟的行為并不能推卸到林文傑的身上。”

  “兩者也沒有刑事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還有一點,林文傑隻是推薦李棟去購買藥品,可沒有逼迫李棟去購買藥品。”

  “這一點還請上訴方委托律師能夠想明白。”

  “再有一點就是,上訴方委托律師陳述,是我方醫院出席人林文傑暗示李棟去私刻印章。”

  “我想上訴方委托律師作為知名律師,能夠清楚的明白一點。”

  “那就是凡事都要講證據!”

  “林文傑暗示李棟去私刻印章,逃繳醫院的醫療費用。”

  “在這一點上,有什麼證據能夠證明嗎?”

  “主要的證明證據在哪?”

  “主要的證明證據在李棟的口供上面,并沒有客觀的事實依據。”

  “從這一點上來說,沒有客觀和直接的事實證據,李棟是非常有可能為了逃避自己的法律責任,從而進行污蔑。”

  “或者說!”

  “在某些方面是李棟自己,理解錯了林文傑所表達的意思,自己走上了犯罪的行為。”

  “在這種情況下,不應該牽扯到其他人。”

  “審判長,以上就是我方對于上訴方委托律師所陳述内容的看法。”

  “我方認為所有的一切行為都要講究實際性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