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0章(第4頁)

  “既然雙方對于第一點侵犯了姓名權都沒有異議。”

  “雙方又對憲法所涉及到的情況,需不需要承擔民事責任,有異議。”

  “且各方的觀點已經陳述完畢。”

  “法院經過對于雙方的陳述内容,作出以下判定:”

  “判定:駁回原告方關于提出的葉美珍侵犯了劉文雅的教育權訴訟請求。”

  “現在各方針對賠償金額的事情,能不能夠進行詳細的說明?”

  “原告方,你能不能夠出示關于所求十二萬餘元的賠償金額的說明?”

  面對審判長的詢問,蘇白舉手示意:

  “審判長。”

  “我方想請問一下審判長,為什麼要駁回我方的訴訟請求?”

  “剛才我方在陳述的過程當中說的已經非常的清楚了。”

  “我方的訴訟請求是,判定葉美珍侵犯了我方當事人劉文雅的法律權益。”

  “根據我方提交的證據,難道葉美珍沒有侵犯我方當事人的法律權益嗎?”

  面對蘇白的問題,審判台席位上,張夢偉微微皺了皺眉。

  雖然對蘇白的提問有些不滿,但還是回答了他的問題。

  “葉美珍侵犯了女方當事人的法律權益,這一點是有事實證據。”

  “可是侵犯的是什麼法律權益?”

  “被教育權。”

  “那麼被教育權屬于什麼法律?”

  “憲法。”

  “好,原告方委托律師也非常清晰清楚侵犯的是被教育權。”

  “被教育權屬于憲法。”

  “本次庭審,主要是依照民事訴訟法進行判定。”

  “通過這一點,駁回你方的上訴請求有什麼問題嗎?”

  “有問題的審判長,憲法同樣可以作為起訴的法律,為什麼要駁回?”

  “法律上并沒有規定,憲法不能作為起訴的法律吧?”

  “審判長駁回的依據是憲法不能作為法律訴訟的依據,可是沒有法律來表明這一點。”

  審判台上,張夢偉不知道該怎麼樣去回答蘇白的這個問題。

  因為這個問題非常難回答。

  于是轉移話題:“本次庭審對于這個問題不再做過多的讨論。”

  “如果原告方認為本次判決有異議,或者是有其他情況,可以進行上訴或者是提交的監察部門進行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