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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8章

一審判罰落地,你什麼意思?上訴上訴!

  劉文雅這個案件,審判長已經有了傾向性。

  這麼案件的判決,基本上不會出現什麼太大的意外結果。

  最終能不能勝訴?

  勝訴是肯定能勝訴。

  但是隻能獲取一些賠償,在其他方面的訴求,法院很可能不支持判定。

  并且.…更重要的是,被告方還不願意賠償十二萬多元的金額。

  隻提出來了五千的賠償金額。

  審判長還沒有給出明确的要求,甚至讓原告方陳述索賠十二萬的理由。

  這說明了什麼?

  這說明了審判長的傾向性很明顯。

  對于賠償金額的要求,也是傾向于被告方的。

  理清楚這一層思路,蘇白深吸口氣。

  對于審判長的傾向性,這一點是沒有辦法在庭審上進行開口反駁的。

  事實上。

  這也是審判長的自由裁量權的問題。

  因為法律,對于某件事情以某種不同的角度和主觀沒有嚴格的标準。

  所以會出現這種傾向性,同樣,這也是符合庭審要求的。

  .….

  在審判長的要求下,蘇白簡單的陳述了這十二萬元金額的構成。

  蘇白提出來十二萬餘元的賠償金額是經過了嚴格的計算。

  是符合法律依據的。

  主要的構成是——葉美珍侵犯了劉文雅的姓名權,來收取勞動報酬。

  同樣,用劉文雅的姓名權,來進行學習和深造用于一些實習的工作機會等。

  在陳述的這個過程當中,蘇白詳細的列舉了具體的數據,以及相應的法律法規。

  并且在審判長的詢問下進行了一一的解答。

  在這個問題陳述完畢後。

  審判台席位上。

  張夢偉作為審判長對于賠償金額的事情向被告方咨詢了意見。

  “被告方委托律師提出了賠償五千元的侵犯姓名權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