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1章(第5頁)

  高院如果駁回了他們的訴訟申請。

  那必須給一個相應的說法吧?

  對于李雪珍的這個問題,蘇白笑着開口:

  “高院有拒絕劉文雅這個案子上訴的權利…”

  “但是…”

  “高院肯定要回應一些問題的,比如說憲法具有可訴訟性,那麼為什麼駁回咱們的上訴請求。

  說不出來原因,在流程上就屬于違規的行為。

  一般來說,中院和基礎法院會有可能在流程上出現錯誤的違規流程。

  但是高院方面很少會出現這種情況,畢竟大多數一個省隻有一個省高院。

  在這一點上還是要規避的,否則會對省高院方面造成極大的負面影響。”

  “放心吧.…這個案子不會存在着高院在沒有理由的情況下,直接拒絕咱們的上訴請求的。”

  “奧,明白了蘇律師。”

  李雪珍小臉認真的點了點頭。

  另一邊.…

  在蘇白和李雪珍提交完上述申請後。

  高院方面,對于該案件高度重視。

  為什麼重視?

  因為這其中涉及到了憲法内容。

  一審的判決的确有一定的不合理的地方。

  可是這個案件中最關鍵的問題是——

  憲法能不能作為起訴的法律,能不能夠作為判定的法律,這一點在法律解釋上是可以的。

  敲重點,在法律的解釋上是可以的。

  那實際應用呢?

  實際運用是什麼情況.…憲法是什麼法?

  是國家的基本法律!

  能用于給予人定罪嗎?

  高院方面,為這個案件特意開啟了一個裁判委員會的讨論。

  負責這個案件的審判長,審判員,以及其他人員對于該案件進行了讨論。

  但是最後還是沒有讨論出什麼結果,不過有一點可以确認。

  那就是關于劉文雅的這個案子,他們不能不受理。

  但是應該怎麼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