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是站在了錢偉的角度去解釋了為什麼要适用高度蓋然性,然後又解釋了錢偉的主觀表現性。
這個案件不僅僅是考察着律師們的争鋒,也考察着他這個審判長的水平。
沉默的數秒,審判楊任遠東向檢方席位:
“檢方還有沒有什麼要陳述的?”
關同在這場案件中,對于這場案件的了解比較深。
同時對于劉軍這個人,這名律師也有過一定的了解,對于劉軍的陳述答辯,關同不認同。
因為作為這場訴訟的公訴人,關同對于職務犯罪也是相對來說比較精通的公訴人員。
他知道劉軍這麼答辯的目的在哪裡,同時也知道如何去應對劉軍的這種答辯。
于是開口陳述:“審判長……我方并不認同被告方代理律師的陳述。”
“首先第一點是,根據高度蓋然性,雙方的證據是都不充足,要偏向于證據相對充足的那一方。”
“針對于這一個概念,被告方代理人律師顯然是故意模糊了這個概念。”
“并且完全忽略了客觀的原因,以錢偉的主觀去進行論證。”
“首先我不理解的是,被訴訟方代理人為什麼要憑借錢偉的主觀去進行論證?”
“認為錢偉的主觀不是故意性的?”
“可是如果錢偉的主觀不是故意性的,為什麼在庭審上面,他隻采納了原告方的觀點,而沒有采納被告方的觀點?”
“按照控告方所描述的,關于陳美霞被撞倒以後,陳美霞的口供來說,這個是不是違背常識性的?”
“可是錢偉為什麼在庭審上面故意忽略了這一點,而沒有去采納這一點,如果對這一點進行了采納的話,那麼陳美霞的相對充分性證據還能大得過張大虎的相對充分性嗎?”
“在這一點上,如果張大虎的相對充分性較大的話,那麼還能利用高度概然性來判定張大虎敗訴嗎?”
“是不是如此一來的話就不能判定了?”
“根據法律規定,在法律的意義上,并不能夠憑借犯罪嫌疑人的主觀去論證一些事實,因為這不切實際。
因為犯罪嫌疑人的主觀性會為自己達到脫罪的目的,所以需要從客觀的角度上面去進行分析和進一步采納。”
“那麼我們以客觀的事實和原因對錢偉的行為進行分析和判斷。”
“在這個案件上,客觀的事實和依據是什麼呢?”
“是錢偉并不認同當時合議庭成員中其他兩名審判員提出來的,誰主張誰舉證和證據不充分的論點,而自己選用了高度蓋然性進行判定。”
“并在判決書内用了自己的主觀去進行判定。”
“隻說一點。”
“在判決書内,錢偉進行了一條判定:雙方在庭審均未陳述,在當時陳美霞昏迷,是由于其自身的原因滑倒或者是被絆倒在地,所以判定為是人為撞倒。”
“雙方在庭審上均沒有陳述,那麼就可以判定是人為撞倒的嗎?”
“根據庭審直播的回放來看,沒有陳述的原因是由于雙方的争執點并不在這裡。”
“并且作為一名審判長來說,錢偉有一定的總結,如果他考慮到了這一點,為什麼不對訴訟雙方進行詢問?”
“而在判定中,卻運用了這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