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就是看…
檢方能不能拿出什麼關鍵性證據,或者是能夠定死的事實依據。
另一邊….
沈翔整理着訴訟材料,将先前沒有辯訴完的話題,簡單的進行了整理。
再次繼續開口:
“關于王博,是否對于所負責的動播監管不力。”
“檢方先前已經針對這一個證據點提出過相應的問題。”
“隻不過檢方上一次沒有提及一個證據。”
“….根據動播公司内的審核人員,以及監管程序負責人的口述。”
“審核人員表明:動播公司内審核人員少,監管程序監管不到位。”
“審核人員少,監管程序不到位,導緻了動播出現了大量污穢視頻和錄像以及照片的傳播。”
“通過這一點我方認為…動播公司存在着放任的行為。”
沈翔的陳述,和先前一樣,沒有什麼太大的區别。
放任在法庭的程序認定中為故意表現形式。
對于沈翔的陳述,蘇白開口反駁:“我認為控方提出來的這一點不能夠得到認同。”
“第一:放任在刑事中指的是故意,而故意在法律上的定義為明知而為之。”
“也就是說,王博知道動播被用來傳播污穢物品,但是沒有去阻止。”
“檢方提交的證明是詢問過動播公司中的審核人員和程序監管的主管。”
“我想請問檢方,你提交的這個證明意義是在哪裡?”
“如果動播公司真的放任不監管的話,那麼為什麼會有審核人員和程序監管的主管?”
“關于審核人員和程序監管主管的工作内容,你進行詢問了嗎?”
“你隻是看到了有審核人員和程序監管依然流動出大量的污穢視頻。”
“隻是通過結果,來去推斷有沒有放任,并不是出具了實際性的證據。”
“這份證據也不能直接表明,王博作為動播有限公司負責人有放任行為。”
“我方并不認同合議庭采納這一證據,理由很簡單。”
“這一證據隻能說明監管的力度不大,并不代表是放任的行為。”
“還有可能是其他情況造成的因素.…”
.…
“如果王博沒有放任的話,那麼他為什麼不多招募一些審核人員加大程序監管?”
“我想請當事人王博回答我。”
面對檢方沈翔的詢問,王博的情緒一直都非常的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