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0章(第2頁)

  目前就是看…

  檢方能不能拿出什麼關鍵性證據,或者是能夠定死的事實依據。

  另一邊….

  沈翔整理着訴訟材料,将先前沒有辯訴完的話題,簡單的進行了整理。

  再次繼續開口:

  “關于王博,是否對于所負責的動播監管不力。”

  “檢方先前已經針對這一個證據點提出過相應的問題。”

  “隻不過檢方上一次沒有提及一個證據。”

  “….根據動播公司内的審核人員,以及監管程序負責人的口述。”

  “審核人員表明:動播公司内審核人員少,監管程序監管不到位。”

  “審核人員少,監管程序不到位,導緻了動播出現了大量污穢視頻和錄像以及照片的傳播。”

  “通過這一點我方認為…動播公司存在着放任的行為。”

  沈翔的陳述,和先前一樣,沒有什麼太大的區别。

  放任在法庭的程序認定中為故意表現形式。

  對于沈翔的陳述,蘇白開口反駁:“我認為控方提出來的這一點不能夠得到認同。”

  “第一:放任在刑事中指的是故意,而故意在法律上的定義為明知而為之。”

  “也就是說,王博知道動播被用來傳播污穢物品,但是沒有去阻止。”

  “檢方提交的證明是詢問過動播公司中的審核人員和程序監管的主管。”

  “我想請問檢方,你提交的這個證明意義是在哪裡?”

  “如果動播公司真的放任不監管的話,那麼為什麼會有審核人員和程序監管的主管?”

  “關于審核人員和程序監管主管的工作内容,你進行詢問了嗎?”

  “你隻是看到了有審核人員和程序監管依然流動出大量的污穢視頻。”

  “隻是通過結果,來去推斷有沒有放任,并不是出具了實際性的證據。”

  “這份證據也不能直接表明,王博作為動播有限公司負責人有放任行為。”

  “我方并不認同合議庭采納這一證據,理由很簡單。”

  “這一證據隻能說明監管的力度不大,并不代表是放任的行為。”

  “還有可能是其他情況造成的因素.…”

  .…

  “如果王博沒有放任的話,那麼他為什麼不多招募一些審核人員加大程序監管?”

  “我想請當事人王博回答我。”

  面對檢方沈翔的詢問,王博的情緒一直都非常的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