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6章(第8頁)

  蘇白的陳述,意思簡單明了。

  說白了,蘇白之所以可以回怼他,是依照着法定程序。

  并且.…

  依照的是對委托人辯護權來對抗審判長在庭審上的幹預權。

  審判長在庭審上具有幹預庭審進度和發言,以及其他權利。

  但是在此過程中,無論是原告方當事人,還是被告方當事人的委托律師,都具有對當事人辯護的權利。

  說白了就是辯護權與幹預權的對抗。

  在這種對抗過程中.…從事實進行出發,看誰的出發點更具有法理。

  馬橋:“.…”

  他進行警告一次,對方還較上真了?

  馬橋心裡面不由得有些生氣,開口道:

  “審判成員對于庭審具有幹預的權利,被告方委托律師的發言,已經嚴重了庭審的進度。”

  “所以請被告方委托律師,在沒有得到允許的時候,不允許進行發言….這一點被告方委托律師不清楚嗎?”

  蘇白舉手示意:“審判長,我有話要說。”

  “在剛才我陳述的過程中,是行使辯護權,對于我方當事人的正當法律權益進行辯訴,争取我方的法律權益。”

  “通過辯護權來解釋,我剛才的陳述完全沒有任何的問題。”

  “我不理解為什麼合議庭要針對庭審進度和庭審秩序來責令我不許發言.…”

  “為什麼不允許我發言?”

  “….從法律的權益上面來講,我在行駛辯護權的過程中并沒有影響到庭審的秩序。”

  “基于這一點,合議庭是從哪裡可以責令我不允許我進行辯護的?”

  “我并不認可合議庭對我的處罰。”

  “我申請合議庭撤銷對我的警告。”

  既然在本次訴訟中法院方面這麼具有偏向性。

  那麼幹脆直接點,他也不怕在庭審場上直接指證庭審的問題。

  辯護權是當事人和委托人應有的法律權利和義務。

  法律方面給予了法庭審判長的幹預權,幹預權是幹預權,但是幹預權也不能瞎幹預。

  你審判長作為審判人員,可以對我幹擾庭審進行警告,可是我正當的行使我的辯護權有什麼錯?

  沒有錯!

  如果你認為我嚴重幹擾了庭審進度或者其他事項,把我轟出法院,那麼你就拿出有力的證據!

  這有力的證據不可以建立在我辯護過程當中,以沒有讓辯護人進行發言為依據,把辯護人轟出去。

  因為這相當于剝奪了當事人委托人的辯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