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不法侵害,有沒有中止?”
“沒有!”
“在這個條件之下,周立取刀,并且對方依舊實施着言語上的暴力,甚至有實施行動上的暴力的巨大傾向。”
“在這個行為中.…”
“周立對于幾名人員進行了反擊行為,對于何平有了傷害的行為。”
“基于這一點,我方認為我方并不屬于故意傷害的性質,無論是從傷害的角度來講,還是從故意的性質來講。”
“都不存在主觀的故意和傷害等行為。”
“我方申請審判長判定此行為為防衛行為。”
面對蘇白的陳述,公訴人蔡萬強眉頭緊鎖。
關于這種防衛行為,他不是沒有考慮過。
但是!
蘇白忽略了最重要的一點,這其中最重要的一點是什麼?
最重要的一點就是有關于,何平等人的身份問題。
在擺攤的這個問題上,何平等人具有執法的權利。
這個沒有任何的問題!
按照周立的陳述,推搡并不形成緻命的不法侵害,甚至可以說,在那時候已經停止了不法侵害。
針對蘇白提出來的這個防衛行為,蔡萬強有話要說。
“我不同意被告方委托律師的觀點。”
“為什麼?”
“因為被告方委托律師,沒有考慮到一個性質,那就是何平等人是具有執法權利的。”
“在考慮到,周立的違規行為,他們可以采取一定的權利。”
“所以基于這一點,那麼何平等人的行為就不屬于不法侵害。”
“既然何平等人的行為不屬于不法侵,那麼根據防衛行為中條款解釋。”
“不存在不法侵害,或者是不在不法侵害的過程當中,不可用于防衛行為。”
“也就是說,在整個過程中,周立不存在着防為的行為。”
“基于以上的觀點,我方認為,周立就是屬于故意傷人緻人死亡。”
“并且是嚴重性的緻執法人員死亡。”
“由此,我方申請駁回被告方訴訟律師的陳述。”
蘇白:“???”
對!
沒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