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4章(第5頁)

  “這個不法侵害,有沒有中止?”

  “沒有!”

  “在這個條件之下,周立取刀,并且對方依舊實施着言語上的暴力,甚至有實施行動上的暴力的巨大傾向。”

  “在這個行為中.…”

  “周立對于幾名人員進行了反擊行為,對于何平有了傷害的行為。”

  “基于這一點,我方認為我方并不屬于故意傷害的性質,無論是從傷害的角度來講,還是從故意的性質來講。”

  “都不存在主觀的故意和傷害等行為。”

  “我方申請審判長判定此行為為防衛行為。”

  面對蘇白的陳述,公訴人蔡萬強眉頭緊鎖。

  關于這種防衛行為,他不是沒有考慮過。

  但是!

  蘇白忽略了最重要的一點,這其中最重要的一點是什麼?

  最重要的一點就是有關于,何平等人的身份問題。

  在擺攤的這個問題上,何平等人具有執法的權利。

  這個沒有任何的問題!

  按照周立的陳述,推搡并不形成緻命的不法侵害,甚至可以說,在那時候已經停止了不法侵害。

  針對蘇白提出來的這個防衛行為,蔡萬強有話要說。

  “我不同意被告方委托律師的觀點。”

  “為什麼?”

  “因為被告方委托律師,沒有考慮到一個性質,那就是何平等人是具有執法權利的。”

  “在考慮到,周立的違規行為,他們可以采取一定的權利。”

  “所以基于這一點,那麼何平等人的行為就不屬于不法侵害。”

  “既然何平等人的行為不屬于不法侵,那麼根據防衛行為中條款解釋。”

  “不存在不法侵害,或者是不在不法侵害的過程當中,不可用于防衛行為。”

  “也就是說,在整個過程中,周立不存在着防為的行為。”

  “基于以上的觀點,我方認為,周立就是屬于故意傷人緻人死亡。”

  “并且是嚴重性的緻執法人員死亡。”

  “由此,我方申請駁回被告方訴訟律師的陳述。”

  蘇白:“???”

  對!

  沒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