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4章(第6頁)

  沒錯!

  如果按照蔡萬強的陳述的話,的确沒有任何的毛病是在執法過程當中,不屬于不法侵害。

  防衛行為是具有時效性,一旦過了不法侵害的時間,剩餘的時間就不屬于正當防衛。

  而依照蔡萬強的說法是——何平不屬于不法侵害。

  說白了。

  最主要想要依照的還是那層身份。

  可是.…城管人員有相關的執法權利嗎?

  對于蔡萬強的描述,蘇白進行了反駁:

  “我想請問一下公訴人,城管人員有哪些相關的執法權利?”

  “城管執法權力給予了他們推搡和對于他人實施毆打或者是辱罵的權利了嗎?”

  “沒有!”

  “那麼他們憑什麼毆打或者是辱罵以及推搡周立?”

  “這不在法律賦予他們權利的範圍之内,憑什麼認定他們的行為是屬于執法行為?”

  “哪一條法律規定了他們可以毆打推搡辱罵公民的權利?”

  “從另一個角度來講。”

  “周立是什麼?”

  “周立屬不屬于公民?”

  “屬于!”

  “難道說,周立的職業性質受到了何平等人的管轄,他們就有其他沒有法律賦予他們權利的能力了嗎?”

  “我想請公訴人回答我這個問題!”

  面對蘇白的這一詢問,蔡萬強微微皺了皺眉頭。

  看向被告方委托律師席位,一時之間不知道該怎麼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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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訴人席位上。

  對于蘇白的陳述和反問,讓蔡萬強沉默了數秒。

  從執法權和執法定義的法角度而言。

  城管人員的執法權利,在這個案件中,指的是對于商攤商販的管理行為。

  并不存在着其他的執法行為。

  這裡面的其他執法行為指的是拆除周立的攤位,以及對于周立進行推搡等其他行為。

  對于這一點,蔡萬強是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