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這一點,蔡萬強是了解。
但是他對于執法過程的定義是指的是整體的過程。
整體的過程就是對于周立,進行處罰和責令其收攤,等行為是屬于執法的過程。
在此過程中。
周立進行了言語上的抱怨以及其他的行為則屬于對抗執法的過程。
兩個人的角度不一樣,但從事實和客觀方面來說。
蘇白陳述的更細緻一點,并且通過細節化的進一步了解,可以明顯的看出,推搡等行為的确不是城管人員的執法行為。
蔡萬強心裡面也非常的清楚,在庭審上面肯定不能認同城管人員的推搡行為,是執法行為。
因為這場官司屬于公開庭審,這裡是北都,如果說北都都出現這種事情的話。
那麼對于司法系統的輿論而言,則是處在一個非常不好的位置。
所以,針對于蘇白剛才詢問何平等人的管轄權利,可不可以看作是等同于何平等人可以對于周立具有推搡,毆打等行為。
這一點兒,蔡萬強肯定需要進行否定的。
要不然.…這場庭審傳到網上,造成了巨大的輿論,那麼将會給司法帶來巨大的壓力。
整理好自己的思路,蔡萬強開口陳述:
“對于被告方訴訟律師所陳述的這一點,我方予以否認。
這個問題并不是被告方訴訟律師所理解的那個意思。
所以對于被告方訴訟律師提出來的問題,我不好進行回答,我隻能從我的角度來進行解析。”
“我剛才陳述的意思,并不是說何平等人具有管轄的權利,就等同于具有推搡和毆打的行為權利。”
“因為所劃分的職權不同。”
“所以說應具有的權利不同,被告方訴訟律師。對于這一點的解讀,完全是誤讀。”
“我陳述的意思是——在本次庭審案發過程當中,何平等人是在進行着自己的執法行為中,所引起的案發行為。”
“例如說,對于周立的處罰,包括對于周立攤位的管理行為,這些都是相應的執法範圍,對于這一點,被告方訴訟律師認為沒有什麼問題吧?”
蘇白開口:“沒有什麼其他問題。”
城管人員對于攤位進行管理和處罰的确是職權範圍的能力。
對于這一點,還有什麼問題?
當然沒有問題,不過蘇白好奇的是,對方會通過什麼途徑來對于這一點進行反駁。
在聽到蘇白沒有什麼其他問題之後,蔡萬強繼續開口陳述:
“在整個案發的過程中,都處在一個執法的過程當中。”
“何平等人的确存在着不當執法,可是他們畢竟是執法人員。”
“在行使着自己管理攤販的職能,在這種過程當中,可能存在着一定的違規行為,但是他們的确是在行使着自己的職能行為。”
“針對于這一點來講,何平等人的行為是沒有任何問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