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于這一點來講,何平等人的行為是沒有任何問題的。”
“基于以上我方認定這場案件,依舊是周立故意傷害的行為。”
聽完蔡萬強的陳述,蘇白笑了笑。
他明白對方的想法,對方的想法很簡單。
那就是如果是由沖突和矛盾而引起的突發性故意傷害緻人死亡案件。
這樣的話,在判定時會根據具體的場景及情況來判定相關的罪行。
很有可能會判定周立故意傷害。
說白了!
周立的傷害行為,是不是在執法過程中,這一點非常重要。
當然。
這一點是站在蔡萬強的角度而言的。
作為公訴人,蔡萬強不想看到周立被判有期徒刑。
所以一直在強調周立對抗執法,強調何平在當時屬于執法人員的身份。
目的很簡單。
就是為了讓周立能夠獲得較重的刑事處罰。
蔡萬強之所以很強調是在執法過程中,主要原因就是。
否認蘇白提出來的防衛行為。
剛才已經說過了,防衛行為是在不法侵害的發生過程當中。
如果強調成,何平等人的行為,是在實施執法行為中存在的不當違規行為。
那麼這個案件何平等人的确需要存在一定的責任,但是不具備負有刑事責任的主體承擔。
也就是說.…
如果法院方面能夠考慮到違規行為,是在執法過程中,不存在不法侵害,周立至少要被判一個無期徒刑!
理清楚這個思路有點麻煩,但大緻的方針就是如此。
對于蔡萬強的反駁,蘇白再次開口陳述:“我還是想請問公訴人那個問題。”
“按照公訴人先前的陳述,何平等人的行為能不能夠判定成為是在執法過程中可以行使毆打其他人的權利。”
“毆打其他人員是不是執法過程?”
“這一點我想請公訴人能夠回答。”
還是先前的那個問題,這個問題讓蔡萬強依舊保持着沉默。
對于庭審現場目前的氛圍,林有平作為審判長,已經大緻的了解了。
随後敲響法錘,對于目前雙方的闡述進行了簡單的總結。
說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