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白了。
在這場庭審中,剛才的陳述這是第一個關鍵點。
那就是——何平等人的行為是屬于在執法範圍内的違規行為,還是屬于不法侵害行為。
如果是前者,屬于在執法範圍内的違規行為。
那麼,周立作為間接性的對抗執法,以及造成了執法人員的死亡。
肯定是需要進行重判的。
可是如果屬于不法侵害行為,那麼周立的行為可以看作是防衛行為。
這一點是雙方闡述的關鍵問題!
緊接着,林友平開口:“針對于公訴方和被告方訴訟律師的陳述,合議庭方面已經進行了相關性的聽取。”
“現在有幾個問題需要進行詢問。”
“被告方委托律師,你方陳述的,認為在本案案發的過程中,屬于不法侵害,有沒有什麼依據,或者是法律解釋這一點,你能夠進行陳述清楚嗎?”
“可以的,審判長。”
蘇白翻看了一眼準備的訴訟材料,繼續開口:“依照城管執法管理權——”
“相關的規定中并沒有規定,相關人員可以對于商販進行毆打,推搡等行為。”
“在整個案發的過程中,何平等人作為相關的管理人員,并沒有按照法律規定進行引導和指示。”
“而是依照個人的性情去選擇性執法。”
“這已經不屬于執法的範圍之内了。”
“因為在執法管理權限和執法範圍之内,都不存在相關的規定——可以毆打他人,或者是對他人進行言語辱罵等種種情況。”
“基于以上。”
“也就是說,法律沒有賦予何平等人這種權利。”
“沒有法律賦予的權利,那麼他們毆打他人,為什麼不可以看做是不法侵害?”
“如果不看作是不法侵害,是不是就等于說法律賦予他們權利?或者是他們可以逃脫法律的賦予權利,屬于不受法律管轄的人員?”
“執法要有溫度,并且要符合法律的範圍内,如果不符合法律的範圍,那麼就屬于不法侵害。”
“審判長,這是我方的回答。”
在蘇白陳述完畢後,審判長席位上,審判長林友平微微點了點頭,緊接着看向公訴人席位。
開始詢問公訴人是如何認定,何平等人的行為,是屬于執法權利的違規行為。
蔡萬強進行的陳述也非常的簡單,在整理完材料之後緩緩開口:
“我方認為,何平等人的行為屬于執法權利的違規行為,主要在于——”
“在一開始的時候,何平等人對于周立的攤位有着管轄的權利。”
“在本次案件中,何平等人是針對于周立的攤位,進行管轄和處理的過程中而引發的案發事件。”
“基于這一點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