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這一點兒.…”
“可以看作是,在執法過程中的違規行為。”
違規行為.…?
聽到公訴人的陳述,蘇白突然想起了其他案子。
他先前遇到過一個特殊的案件,強迫婦女案。
原本執法人員是在進行抓捕的過程中,遇到了一名還沒有穿戴整齊的犯罪人員。
執法人員見到犯罪人員,年輕漂亮,起了色心。
于是進行了犯罪行為。
和這個案子差不多,同樣是在執法過程中。
同樣是進行了違規行為。
那麼,這個執法人員起了色心,強迫了婦女的意願,發生了關系。
是屬于違規行為,還是犯罪行為?
顯然!
肯定是屬于犯罪行為!
公訴人從執法過程中違規行為進行陳述,這妥妥的屬于耍無賴。
蘇白忍不住開口:“那我想請問一下公訴人。”
“執法過程中的違規行為和違法犯罪行為之間有什麼必要的聯系嗎?”
“違規行為單單指的是什麼?”
“在剛才的陳述中,已經表現的非常清晰了。”
“雙方之間發生了言語上的沖突,随後産生了推搡和鬥毆的行為。”
“這種推搡行為并不是違規行為。”
“他是侵犯了我方當事人的權益的。”
“我隻想請問公訴人一個問題。”
“有沒有哪一條法律,清晰的寫着,執法人員可以對一名無犯罪人員的正常公民,進行推搡毆打?”
“沒有吧?!”
“所以這不是簡單的違規行為,就是犯罪行為!”
“因為執法權并不代表着豁免犯罪的權利!”
審判台席位上。
蔡萬強本來還想說些什麼,可是卻被林友平一法槌子敲回去了。
“公訴人暫時不要進行發言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