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4章(第10頁)

  “基于這一點兒.…”

  “可以看作是,在執法過程中的違規行為。”

  違規行為.…?

  聽到公訴人的陳述,蘇白突然想起了其他案子。

  他先前遇到過一個特殊的案件,強迫婦女案。

  原本執法人員是在進行抓捕的過程中,遇到了一名還沒有穿戴整齊的犯罪人員。

  執法人員見到犯罪人員,年輕漂亮,起了色心。

  于是進行了犯罪行為。

  和這個案子差不多,同樣是在執法過程中。

  同樣是進行了違規行為。

  那麼,這個執法人員起了色心,強迫了婦女的意願,發生了關系。

  是屬于違規行為,還是犯罪行為?

  顯然!

  肯定是屬于犯罪行為!

  公訴人從執法過程中違規行為進行陳述,這妥妥的屬于耍無賴。

  蘇白忍不住開口:“那我想請問一下公訴人。”

  “執法過程中的違規行為和違法犯罪行為之間有什麼必要的聯系嗎?”

  “違規行為單單指的是什麼?”

  “在剛才的陳述中,已經表現的非常清晰了。”

  “雙方之間發生了言語上的沖突,随後産生了推搡和鬥毆的行為。”

  “這種推搡行為并不是違規行為。”

  “他是侵犯了我方當事人的權益的。”

  “我隻想請問公訴人一個問題。”

  “有沒有哪一條法律,清晰的寫着,執法人員可以對一名無犯罪人員的正常公民,進行推搡毆打?”

  “沒有吧?!”

  “所以這不是簡單的違規行為,就是犯罪行為!”

  “因為執法權并不代表着豁免犯罪的權利!”

  審判台席位上。

  蔡萬強本來還想說些什麼,可是卻被林友平一法槌子敲回去了。

  “公訴人暫時不要進行發言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