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1章(第6頁)

  “根據辦案人員負責人耿浩的陳述,在當時的記錄和對吳昊的審理。”

  “以及相關的事實當中。”

  “吳昊存在着強迫的行為。”

  “這些證據已經屬于間接證據,證明了吳昊的犯罪行為。”

  “.….”

  在李曉進行陳述的時候,孫石岩舉手示意,緊接着打斷了李曉的陳述。

  “我想打斷一下公訴人的陳述,并且說明一個法律上的事實。”

  “剛才公訴人說的這個間接證據是什麼?”

  李曉被打斷了,但并沒有生氣,開口回複:

  “間接證據是辦案負責人耿浩以及其他人的陳述。”

  “那這個辦案負責人和及其他人的陳述,能證明什麼呢?”

  孫石岩再次反問了一句。

  “間接證據——在這裡的間接證據指的是證人的口供。”

  “證人的口供能說明什麼?”

  “證人的口供隻能提供一個間接的證明,間接的證明并不能夠證明吳昊有着犯罪的事實。”

  “能夠确認犯罪事實的是什麼?”

  “能夠确認犯罪事實的是——相關的直接證據。”

  “例如當事人的直接口供或者是當事人所遺留下來的關鍵性證據。”

  “這裡的關鍵性證據并不是指主觀性的關鍵性證據,而是客觀性的關鍵性證據。”

  “基于以上。”

  “我認為公訴人在剛剛陳述的依照着間接證據,就判定我方當事人有着犯罪的事實行為,非常的不妥當。”

  “沒有做到一個公訴人應有的行為。”

  “并且我方認為,這個間接證據的判定不能夠判定我方當事人有犯罪的事實行為。”

  “因為根據公訴人的陳述,這個間接證據從辦案人員的角度進行出發。”

  “而不是從實際的事實進行出發。”

  “所以我方申請駁回公訴人所陳述的間接證據,對我方的相關性判定。”

  “審判長,我的表述完成。”

  孫石岩在陳述完之後,稍微的整理了一下自己的訴訟材料。

  擡頭看向公訴席位。

  李曉作為公訴人,面對着被告人委托律師的一陣羞辱,心裡面不禁有一些憤懑。

  被告人委托律師說的什麼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