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5章(第6頁)

  現在被駁回,屬于正常。

  不過話說回來,駁回了姜民的罪名認定,那麼剩下的就簡單多了!

  隻需要在刑期上面,進行相關的認定。

  那麼這個案子,就算是已經結束了。

  審判台席位上。

  審判長敲響法槌:“本案犯罪事實清晰。”

  “被告方對于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吧?”

  面對詢問,姜民搖了搖。

  犯罪事實是經過了檢方和執法方的認證,并且證據鍊充足。

  他在一開始選擇用罪名來駁回檢方的申請。

  就是因為在證據上,不存在缺失證據等情況。

  現在審判長提出犯罪事實,對于這一點兒.…

  肯定沒有異議。

  伴随着姜民的一句:“沒有異議。”

  審判長又繼續開口:“在本案當中,被告方委托律師對于犯罪事實沒有任何異議。”

  “那麼對于檢方推薦的刑期有沒有什麼疑問?”

  “這個有.…”

  “請根據法律來闡述對于刑期有什麼疑問。”

  姜民深吸了一口氣說道:“審判長.…”

  “我方認為這個刑期過重.…”

  “首先,在本案當中,我方是犯罪未遂,其次,我方是在醉酒狀态進行的犯罪行為。”

  “從犯罪狀态來講,我方在犯罪的過程當中,并沒有過于使用暴力行為。”

  “或者說,暴力行為沒有對受害人林文慧産生太大的傷害行為。”

  “再有。”

  “我方當事人的身份,畢竟是外籍人員,可能會對國内的法律不了解,或者是處于一種無知的狀态。”

  “基于以上條件,我方認為,對于被告當事人應當從輕判決。”

  “尤其是在未遂狀态下,應該考慮适當減免刑期。”

  .…

  姜民陳述了幾個簡單的減刑必要條件。

  這幾個必要條件,其中最重要的是——暴力行為沒有對林文慧産生太大的傷害。

  以及當事人外籍人員的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