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且在民事案件當中,一般需要自己收集相關的證據線索。
因為在一般民事訴訟案件中,所依照的是誰主張,誰舉證。
原告提出上訴請求,那麼原告就要出具相關的證據來控告被告方。
以相關的證據來對被告方進行判處。
在證據方面,肖平軍保存的相對來說比較完善。
而且,其他數名兒童食物中毒的家屬們也都保留着購買的原票和醫院的相關證明。
能夠證明是在超市購買的過期食品導緻的,出現了食物中毒的情況。
這場案件在證據方面,不存在太多的問題。
一審之所以敗訴。
是因為當時,肖平軍的委托律師起訴的主要内容和起訴的出發點出現了錯誤。
所以導緻了最終的敗訴。
現有的情況和證據相比于一審時要豐富許多。
所以在二審上。
如果審判長不存在司法進行幹預,那麼基本上是敗訴不了的。
再有一點.…
像某一些簡單的行政案,也不會存在行政幹預司法的情況。
因為公檢法與相關的行政部門處于不相幹的狀态。
總體來說,蘇白認為,這個案子沒有什麼其他太大的問題。
就算是有,那也隻是在執行階段,有一定的難度。
.….
不久。
蘇白在整理好相關的證據以及新的事實情況後。
提起了上訴。
該案件在申請上訴階段沒有遭遇到其他的情況。
法院受理了該案件的二審上訴請求。
對于行政案件,以及附帶相關的第三人。
法院方面常見的做法是先進行相關的調解。
這一次受理該案件的審判長,名叫彭光亮,在确定了該庭審的時間後。
彭光亮聯系了蘇白,想要詢問和解的意見:
“上訴人委托律師,你方一次性告五個被告,其中四個行政。”
“其中還有一個複議單位,這是不是有點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