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控告不作為,的确是有不作為的情況。
可是作為行政部門。
這場官司又是進行公開審理。
他能直接承認嗎?
肯定不能!
再有就是,他肯定需要從某一方面來證實自己一方沒有不作為的行為。
在這一點上,委托部門已經向餘言強調了,不能敗訴。
以及不能産生較大的負面影響。
對于審判長的提問,餘言繼續陳述:
“對于原告方的訴訟申請和其控告以及反駁。”
“我方均不認同。”
“剛才我方提交的證據被原告方質疑,庭審不予采納,暫時不論。”
“可是在整個過程當中,我方作為管理部門,還是有着其他行動的。”
“例如說:通知大發超市進行相關性的整改。”
“這是不是我方做出來的行為?”
“如果我方不作為,那麼我方做的這種行為稱作什麼?”
“所以從這一點來看,原告方控告的事實并不成立!”
啧啧.…
硬辯是吧?
從這場庭審來看,被告方無論怎麼陳述,都非常的無力。
最多隻能夠減輕一部分的不良影響。
但實際上擺脫不了不作為的情況。
為什麼這麼講?
因為剛才蘇白陳述的已經很清楚了。
作不作為的條件并不是被告方所闡述的,行動了就是作為了。
而是要從投訴人的角度進行出發,來确定投訴的結果有沒有進行落實。
或者是通過調查發現,投訴是否真實,以及有沒有進行及時的處理和相關的答複。
說白了——
大緻意思就是,如果投訴的内容不符合真實情況。
作為相關的行政部門,完全可以不進行處理。
可是如果投訴的内容是真實發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