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4章(第7頁)

  可是如果投訴的内容是真實發生的。

  并且按照相關的法律法規,應當給予相應的處罰。

  那麼該管轄部門,就應當對于相關事項,按照法律法規進行落實。

  未落實到位的,就屬于不作為情況。

  依法規定。

  不作為的表現形式大緻有拒絕履行、不予答複、拖延履行等。

  與“亂作為”一樣,都将可能侵犯或損害投訴或其他人員的合法權益。

  應當承擔承認錯誤,賠禮道歉。

  還包括可能會被通報批評,進行相應的行政賠償等責任。

  對于其主體有一定的恢複名譽和消除影響的法律責任。

  這是對于不作為的構成要件。

  當然,其中還包括主體單位是否屬于行政單位等一系列事實條件。

  以上被告方都屬于其要件,這一點沒有任何的異議。

  所以.…

  被告的幾方,有做到履行的義務嗎?

  沒有!

  完全沒有進行法律法規對于大發超市進行處罰,那就是沒有行使履行的責任和義務。

  等同于說不作為。

  而不是餘言所陳述的,我行動了就代表我作為了。

  法律上不是這麼規定的。

  因為如果按照這種規定來講。

  在行使行政權力時,完全可以拖沓,不受任何的約束!

  總被告方委托律師的陳述完全是在消除影響和責任問題。

  不代表着擁有作為的行為。

  蘇白看向被告人委托律師席位,開口:

  “從被告人委托律師的表述來看。”

  “其陳述的内容完全不屬于法律,對于行政不作為的規定條件。”

  “所以我方申請對于被告方單位的行為。”

  “進行判定!”

  關于這個問題,蘇白不想再過多的進行陳述。

  因為沒有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