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全不符合相關的程序!
那再說。
如果犯罪人不能夠自證自己沒有犯罪行為,是不是從側面來講,可以判定犯罪人有犯罪行為?
蘇白:.….
關于這一點,刑事訴訟法中有着明确的規定,庭審不得要求犯罪嫌疑人進行自證。
當然也有特殊情況,例如說有犯罪事實。
比如某公職人員在面對控告“不明巨額财産來源罪”的時候。
犯罪嫌疑人需要對不明巨額财産進行說明,說明财産來源。
可是這是在有客觀事實的情況下,要求的自證行為。
針對夏明遠的這個案子是在無事實的情況下,來自證不存在事實。
本身就不合理。
而另一邊,蔣峰依舊在對夏明遠進行着詢問:
“夏明遠請回答剛才我所提問的問題。”
對以上的問題,夏明遠的确拿不出來任何的事實依據,于是開口:
“我拿不出來證據,證明我沒有騷擾和猥亵。”
“但是我絕對沒有故意把這幾名學生叫到辦公室,或者是以這幾名學生違反校規這種原因。”
“去騷擾和威脅。”
“這一點在學校裡面是很多人都知道的。”
“還有.…我在學校裡面不止處罰過這三名學生,還處罰過其他不少的學生。”
“那其他學生為什麼沒有這種情況,單單隻有這三名學生有?”
“我雖然拿不出證據,但是我知道這三名學生完全是在對我進行污蔑。”
“妥妥的污蔑!”
“我希望審判長能夠考慮到這種情況。”
“嗯.…關于你提出來的問題,合議庭會進行相關的考慮。”
“根據上訴人現在的說法,上訴人是沒有任何的證據能夠表明,不是故意的以及沒有侵害三名受害人對嗎?”
“對的,沒有證據。”
“好的。”
蔣峰點了點頭:“那麼上訴人委托律師還有什麼要陳述的嗎?”
“有的。”
“我方申請補充的一個證據。”
“申請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