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9章(第6頁)

  關于這一點的辯訴,雙方表現的都非常的清楚。

  蘇白提出這一證據,就是在說明吳豔等人的受害者的口供是虛假的。

  并且是通過虛假訴訟将夏明遠進行立案調查。

  而王琴則是用未成年,不懂事等借口還駁回蘇白的這一觀點。

  無論從證據還是客觀事實來講,蘇白的答辯,都遠高于王琴。

  現在答辯已經進入到了後期階段。

  隻需要等待着審判長的相關判定就好了。

  隻不過.…

  這一次的判定,從剛才蔣峰的表現當中。

  可以明顯的看出來對方是傾向于受害人一方的。

  蘇白擡頭看向審判台席位。

  蔣峰在整理好相關材料後緩緩開口:

  “雙方就本案的相關情況都已答辯完成。”

  “現在宣布關于答辯的判定。”

  “首先——針對上訴方提出的證據,暫時沒有經過鑒定,所以不予采納。”

  “其次,對于受害人的口供,以及相關情況,法院方面認為,有一定的合理性。”

  “原因如下:”

  “作為學校内的一名教導主任,夏明遠在懲罰學生時,完全可以不用身體接觸。”

  “在他明知道有可能會在懲罰學生,有身體接觸,可能接觸到隐私部位時仍然用這種懲罰行為。”

  “其在主觀上就有一定的故意表現性。”

  “基于這一點。”

  “又與受害人吳豔,何娟,李冰進行身體上的多次接觸,将其叫到辦公室内。”

  “加之在其主觀的故意性上,不能證實自己無猥亵和騷擾的行為。”

  “現在判定夏明遠具有猥亵和騷擾的行為。”

  在審判長蔣峰進行判定的同時,蘇白覺得這個判定就離譜。

  這麼判是吧?

  知道有可能會觸碰到隐私部位,等于觸碰到隐私部位?

  不是.…這個邏輯是怎麼來的?

  刑事案件,說100遍:證據,直接證據,客觀事實!

  一樣都沒有隻依照口供和有可能的故意,就能判三年半有期徒刑!

  這不恐怖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