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這一點的辯訴,雙方表現的都非常的清楚。
蘇白提出這一證據,就是在說明吳豔等人的受害者的口供是虛假的。
并且是通過虛假訴訟将夏明遠進行立案調查。
而王琴則是用未成年,不懂事等借口還駁回蘇白的這一觀點。
無論從證據還是客觀事實來講,蘇白的答辯,都遠高于王琴。
現在答辯已經進入到了後期階段。
隻需要等待着審判長的相關判定就好了。
隻不過.…
這一次的判定,從剛才蔣峰的表現當中。
可以明顯的看出來對方是傾向于受害人一方的。
蘇白擡頭看向審判台席位。
蔣峰在整理好相關材料後緩緩開口:
“雙方就本案的相關情況都已答辯完成。”
“現在宣布關于答辯的判定。”
“首先——針對上訴方提出的證據,暫時沒有經過鑒定,所以不予采納。”
“其次,對于受害人的口供,以及相關情況,法院方面認為,有一定的合理性。”
“原因如下:”
“作為學校内的一名教導主任,夏明遠在懲罰學生時,完全可以不用身體接觸。”
“在他明知道有可能會在懲罰學生,有身體接觸,可能接觸到隐私部位時仍然用這種懲罰行為。”
“其在主觀上就有一定的故意表現性。”
“基于這一點。”
“又與受害人吳豔,何娟,李冰進行身體上的多次接觸,将其叫到辦公室内。”
“加之在其主觀的故意性上,不能證實自己無猥亵和騷擾的行為。”
“現在判定夏明遠具有猥亵和騷擾的行為。”
在審判長蔣峰進行判定的同時,蘇白覺得這個判定就離譜。
這麼判是吧?
知道有可能會觸碰到隐私部位,等于觸碰到隐私部位?
不是.…這個邏輯是怎麼來的?
刑事案件,說100遍:證據,直接證據,客觀事實!
一樣都沒有隻依照口供和有可能的故意,就能判三年半有期徒刑!
這不恐怖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