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且勝率極高,曾經糾正過多次的冤假錯案等情況。
這也是蔣峰在面對這場庭審一開始,為什麼要繞那麼一大圈子,然後再進行判定的原因。
雖然說在剛才的庭審當中,在某些情況下,違反了一定的程序。
但是這些程序,在監察的情況下,屬于“合法”。
對于他并不能造成太大的影響。
這也是,為什麼在本次庭審中,他會依照法律情景進行判定的原因。
這個案子最關鍵的問題在哪?
怎麼判決才不影響審判長?
最關鍵的問題在于,蘇白提供的——證明吳豔口供是非法證據的證據。
首先他對證據的确有着可以不采納的權利。
其次對于這種證據不進行采納,不會受到責罰。
說白了——
從蘇白剛才的陳述進行出發,無非就是沒有客觀事實證據,能夠證實夏明遠犯罪了。
并且提交證據,來從側面證明夏明遠沒有犯罪以及吳豔等人口供虛假。
可是作為審判長的角度怎麼看?
他具有傾向性,那麼這個案子應該怎麼判?
首先排除證據。
一個未鑒定,而且是從側面來證明吳昊等人口供虛假的證據。
他有沒有理由進行不采納的行為?
有!
為什麼這麼說?
因為這個證據有沒有可能是夏明遠的委托律師僞造的?
有可能!
所以是不是可以進行不采納?
的确,他完全可以等庭審後進行鑒定,然後采納。
但是他有沒有權利直接不采納?
有權利!
在這個過程中,他有沒有渎職的情況?
并沒有。
.….
第二點,現在吳豔等人的口供是經過鑒定的,有效真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