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點,現在吳豔等人的口供是經過鑒定的,有效真實的。
采納口供也非常的合理。
對這種不采納的證據,再站在受害方的角度去進行思考相關的法律情景,屬于“合理”的情況。
至少站在審判長的角度以及監察的角度都屬于“合理”。
可能程序存在着一定的問題,但是最多“談話”,甚至連處分都沒有。
更别提有枉法裁判的情況。
畢竟,在一些案例當中,法官是需要追求“結果正義”,而忽略一定的程序正義。
就算是鬧到網上,輿論聲很大,可是自己的判決,站在審判者的角度來講,并沒有出現任何的問題。
那麼對自己能有什麼影響?
蔣峰心裡面也清楚,這一次的判決有問題。
但是上訴人拿不出相關的證據,那就不屬于“誣告”的情況。
再有,蘇白最重要的陳述就是依照着第55條重證據,不輕信口供。
要依照客觀事實進行判決。
說實話,對于這一點,每一個審判長都有着不同的看法。
不依照這一條法律進行判決,根本不影響判決結果,也不構成其他的犯罪行為。
例如說強行違背婦女意願發生關系。
這種罪行的判定,在某種程度上,主要依照的就是口供。
猥亵和騷擾這種也主要依照女性的口供。
在某些案子中,的确需要重證據,但是“輕信口供”怎麼定義?
定義權在相關的情景當中得以體現。
口供是證據嗎?
肯定是證據,并且從某方面來看,也是直接的證據。
所以無論從哪個方面來講,在他看來,駁回蘇白的訴訟請求都是合理合據的。
對于蘇白這種全國頂尖律師以及自帶話題流量的律師,蔣峰考慮的很全面。
雖然這場庭審可能會存在一定的情況,例如說掀起網上的輿論或者是引來監察的審查。
但是畢竟受害人是未成年.…
考慮輿論。
在判決書上,隻要澄清相關的觀點,那麼就不存在太大的問題。
說實話.…蔣峰對于這種全國頂尖刑事律師,并且自帶流量話題的情況。
怎麼說.…也有一定的擔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