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這一點我方仍然不認同。”
“不認同的理由是,我方并不是以售賣假藥作為牟利的目的,另外,并沒有侵犯不特定多數人的身體健康。”
“所以在此提出,駁回一審中關于這兩點的判定。”
“二:我方認為,一審判決對于我方的判決過重,尤其是在刑期的認定上。”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生産銷售假藥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以罰金。”
“若對身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是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緻人死亡或有其他特别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并處罰金或沒收财産。”
“根據以上法律條款的罪刑判定。”
“林勇所代購的藥品,并沒有對被代購人的身體造成了嚴重危害,或者是有什麼其他嚴重情節。”
“從另一個角度來講,甚至幫助了被代購人緩解自身的病情。”
“所以我方認為從這方面而言,應當從輕進行判決。”
“至少刑期在三年以下。”
“一審判決四年有期徒刑已經超過了應有的判決刑期,在這一方面我方認為不合理。”
“基于以上,我方認為應當駁回一審判決結果,對于我方當事人從輕判決。”
這個案子,蘇白做的是減刑判決。
為什麼這麼做,而不做無罪判決?
因為走私罪是事實認定條件,沒有駁回的餘地。
另外,未經國家允許,國家批準或者是不按照《藥品管理法》所規定的,都屬于假藥和按照假藥處理的藥品。
按照法律規定,林勇銷售的是假藥嗎?
算是!
所以這兩個罪名都是具有客觀事實和客觀依據的。
證據明晃晃的擺在眼前,這一點肯定反駁不了。
所以在罪名的認定上面反駁不了,隻能從罪行方面進行反駁。
那從刑期方面來講,四年有期徒刑,對于林勇來說多嗎?
肯定多!
先不說别的,根據蘇白走訪調查的證據。
林勇在代購中的确沒有賺一分錢。
要知道,一般的國外代購賺的都是盆滿缽滿。
可是林勇代購了兩年,又是代購的必要藥品。
一分錢沒賺,甚至有補貼,從這一方面來講,林勇能夠稱得上是真正的做好事,真正的“藥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