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白了,關于情節是否嚴重,需要從造成的影響力是好是壞,來進行對比。
林勇購買國外盜版藥,有沒有病友吃了這個盜版藥造成不好的影響或者是加劇病情.…
這一點是判定林勇情節嚴重的标準。
如果沒有這種情況,那麼就不應該判定林勇情節嚴重。
一審認定情節嚴重,顯然非常的不合理。
因為根據目前的調查情況來看,沒有人因為吃盜版藥而造成了病情加劇的情況。
畢竟怎麼說.…
這個盜版藥雖然說是盜版,可是在功效上差不多。
隻是國外制造工廠,抛開國際因素來對正版藥進行仿制,也不怕侵權被告進而生産的藥品。
甚至從另一方面來說,林勇本身就在吃這個盜版藥。
這也從側面證實了對于慢性白血病的作用是好的,達不到情節較重的程度。
所以.…
關于這個判定,肯定要提出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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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情節較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判定情節較重,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較輕和情節較重,隻相差一個字,可是兩者之間的差距極大。
兩者的上下限差距甚至可以高達數年!
就比如說在一審時,林勇被判決四年有期徒刑。
為什麼能被判四年有期徒刑?
主要的原因還是認定情節較重的緣故。
這也是為什麼,蘇白會将這一個判定看的比較重要的原因之一。
因為關乎着刑期的底線!
如果判定刑期較重,那麼起碼三年有期徒刑!
完全達不到減刑的意義!
所以能不重視這個判定嗎?
肯定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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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蘇白開口陳述完畢,審判台席位上段清水作為審判長整理了相關的訴訟材料。
緊接着扭頭看向公訴人席位和控告方席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