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是以販賣假藥和走私的情景來進行并行判罰。
在這裡就需要提到一個情況。
那就是數罪并罰和擇一重罰的情況。
數罪并罰的情況很簡單,就是觸犯了多種罪名被刑處罰。
擇一重罰和數罪并罰,有着類似的情況。
但是擇一重罰是屬于做出了這種行為,産生了多種罪名,從而選擇最重的刑法罪名進行處罰。
現在控告方忽然提出來數罪并罰并且以走私罪的嚴重情景來進行相關的判定,顯然是想要對林勇進行判重。
甚至抛開了一審的判罰結果。
要知道,在一審的時候都沒有提及到走私罪稅額的這一情況。
說實話.…控告方這明顯是在想辦法讓林勇被判的更重.…
可事實上,還是那句話,一切不是以牟利為目的的主觀。
都達不成犯罪的主要條件。
控告方提出來的這一請求,不會得到法院的采納。
這是蘇白對于本次案件的看法,不過具體的還是要看接下來的答辯和其他情況。
總之.…
不會出現什麼其他的意外。
.….
與此同時。
在公開審理的法庭直播間内。
同樣出現了疑惑:“不是,審判長不是已經要求進行法庭陳述了嗎?這控告方是在鬧什麼幺蛾子?”
“要求數罪并罰,以走私罪作為主要的判刑依據?”
“TM的!”
“誰不知道走私罪判的更重啊?15萬以上的稅額就要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按這麼算的話,兩年時間林勇走私了多少經營額?”
“不過話說回來他沒有利潤的話應該不交稅吧?”
“如果交稅的話,有沒有人能夠說一說大概交多少稅判多少年啊?”
“對于這個情況不清楚,但是關于稅罪這方面沒有利潤的話,也需要交一個稅。”
“但主要是企業稅,林勇怎麼說呢.…他主要是一個代購的行為進行售賣,又沒有牟利,怎麼會判定數額較大?”
“一審案件當中,提到的走私罪這個情況,主要是以牟利為目的這一觀點。”
“可是現在二審法院已經判定不是以牟利為目的了,說實話這個走私罪完全可以撤銷提起公訴。”
“對的,我贊同以上的觀點,在這個案子當中,一審判決的主要觀點就是以牟利為目的,判處了兩個罪,一個是走私,一個是銷售假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