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6章(第10頁)

  換句話說!

  剛才已經判定了林勇的行為不是以牟利為目的。

  合議庭還會采納控告方所提出來的以銷售額來判定稅額的請求嗎?

  根本不可能!

  一審的判決中都沒有因為代購的事情判決走私罪,以走私罪來判定刑期。

  二審提起這些,法院會采納嗎?

  也根本不會!

  和蘇白預想的差不多,在蘇白陳述完畢後,審判長直接開口:

  “關于上訴方的意見,合議庭已經聽取。”

  “合議庭認為在走私方面的意見,應當遵循走私原則中的是否以牟利為目的。”

  “對于普通物品的走私定義,處罰并不嚴重。”

  “根據這一點,駁回控告方剛才提出的訴訟申請。”

  在段清水敲響法槌後,張遠立即再次舉手示意:

  “審判長.…對于這一點我方想要提出抗議。”

  “雖然說林勇不是以牟利為目的來進行的走私行為,可是他的确是造成了巨大的銷售額。”

  “從這一方面來講,不應該以此來進行界定嗎?”

  “所以對于剛才審判長駁回我方的請求,我方進行抗議!”

  段清水:.….

  蘇白:.….

  抗議?

  剛才審判長已經表述的很清楚了,還有什麼好抗議的?

  審判長并不是沒有法律依據的進行反駁。

  走私罪的大部分定義都是以牟利為目的的,主觀進行判定。

  還抗議,抗議什麼?

  抗議一開始的判定嗎?

  對于張遠的行為,段清水和蘇白算是看出來了。

  最後的這種抗議行為是在表示自己的盡力?

  給幕後的委托人看?

  事實上,張遠也的确是這個意思。

  在提出走私犯罪的時候,想的是法院能夠判定,那麼對他們來說是一件好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