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是實際呢?”
“實際該案件并不是從單一角度來進行确認。”
“而是從整個事實來進行确認。”
“在上一次庭審當中,已經陳述過很多次,詢問過很多次,黃雪梅為什麼要從實驗室内竊取化學劇毒品。”
“都沒有得到回應。”
“當時被告方委托律師陳述的是,雖然說黃雪梅對朱芸有敵意,但是沒有實際證據能夠證明是黃雪梅進行的投毒。”
“那麼再根據現有找到的證物來看。”
“黃雪梅明顯使用過化學劇毒物,那麼化學劇毒物使用在哪裡?”
“根據物證來看,是使用在了朱芸的身上。”
“這一點是客觀的事實證據,雖然被告方委托律師想要表述黃雪梅沒有進行投毒。”
“可是被告方對這一客觀的事實怎麼進行反駁?”
“我想請問被告方委托律師,你是怎麼來證明黃雪梅無罪的?”
“如果想要證明黃雪梅無罪,那麼就要說明缺少劑量的化學品去了哪裡。”
“現在已經有客觀事實來證明了黃雪梅的投毒行為。”
“被告方委托律師或者是黃雪梅本人能不能夠證明缺少的化學劑去了哪裡?”
“或者說有沒有事實證明?”
“如果沒有事實證明,那怎麼來确認無罪?”
蘇白的這一陳述,對于被告方來說,無疑是犀利的。
從客觀事實的角度講,現在所具有的證據鍊已經充足。
完全可以判定黃雪梅的投毒行為。
黃雪梅說自己沒有投毒,或者是解釋自己的行為。
完全可以解釋。
可是在現有的客觀事實下,你的解釋也必須要有客觀的事實。
否則的話,你的猜疑,你的猜測都是不具有法律效益的。
你隻想憑借你的口供來推翻檢方提出來的客觀事實,可能嗎?
根本不可能!
先前在沒有客觀事實的情況下,黃雪梅可以反駁,可以沉默,也可以猜測,也可以說有很多種可能性,不讓法院進行判定有罪。
但是現在情況不一樣了。
在檢方掌握證據後,黃雪梅如果提供不了相應的證據。
那麼法院方就可以依照檢方提交的客觀證據來對黃雪梅進行判定。
這個時候黃雪梅即使不認罪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