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是沒有直接證據,就不能夠判定為渎職行為了嗎?
并不是!
不管是張亮反駁,認為王芳沒有渎職,還是其他。
對于再次提出申請撤訴,王立軒作為公訴人開口反駁:
“被告人委托律師不要再提起申請檢方撤訴的請求了。”
“你申請檢方撤訴有什麼依據嗎?”
“或者說你認為檢方在這一次的庭審當中有任何需要回避的地方嗎?”
“隻是你覺得證據不能夠判定王芳有罪,所以就在庭審上,一直讓檢方撤訴,你的法律依據在哪裡?”
“審判長。”
“被告人委托律師在法庭上,多次要求讓檢方撤訴,而沒有任何的法律依據。”
“我方申請,對被告人委托律師予以警告。”
審判台席位上,李清遠作為審判長聽到公訴人的開口。
看了張亮一眼。
敲響法槌。
“公訴人申請通過。”
“在庭審上依照證據進行判罰,公訴人移交庭審訴訟合規合法。”
“被告人委托律師要求讓檢方進行撤訴,沒有任何的法律依據和法律事實,現在予以警告和提醒一次。”
“如果再有下次,将驅離法庭!”
這一提醒,已經表明了審判長的觀點。
在這個案子中,就算是被告人委托律師認為證據不足,不足以控告。
那麼無論是判有罪還是無罪,則是需要法院進行決定。
張亮多次提出來,讓檢方進行撤訴,這已經嚴重不符合相關的程序。
李清遠作為審判長也明白張亮是什麼心理。
同時也知道這是公開庭審,張亮主要是想挽回王芳的形象。
但是挽回王芳的形象損害的就是檢方的形象。
王芳有沒有真的渎職?
當然有!
這種行為,是不被允許。
所以在檢方提出來申請警告後,當即同意了申請。
張亮也明白,審判長這一次提醒的用意,再一再二,不能再三。
既然已經進行了警告,那麼就不能繼續下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