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你有沒有證據來證明是徐興旺犯罪了,然後被脫罪,導緻了他的口供與執法部門的調查出現了相同的結果?”
“在庭審上,你指責我方有這種邏輯上的可能性,以此來判定我方有着這種事實。”
“依據在哪裡?”
“又或者說你認為有這種邏輯上的可能性,是高院在判罰時沒有想到的?”
一般來說,進行翻案是從多個角度進行考慮的。
需要考慮多方面的事項。
張亮說的這種可能性,不是說幾乎不存在,而是沒有存在的可能性。
為什麼這麼講?
因為判定翻案需要考慮的因素有很多,還需要考慮到法定情景。
高院判決翻案,認定徐興旺的這個案子是冤假錯案。
那麼就已經證實徐興旺并沒有入室搶劫殺人!
沒有入室搶劫殺人那麼作案細節是怎麼來的?
提交的司法口供是怎麼來的?
這一點是不是存疑?
由此再結合口供,基本能夠判定王芳的渎職。
張亮還想要繼續開口反駁,可是這時候卻被審判長李清遠打斷。
“被告方委托律師先暫時停止反駁。”
“我現在請問一下,被告方委托律師,你剛才在陳述這些的時候有證據嗎?”
“或者依照的是哪一條法律規定?”
張亮開口回複:“審判長,我剛才的陳述隻是表明了有這麼一種可能性。”
“用以反駁剛才控告人委托律師的陳述。”
“好的,那麼你現在表明的意思就是你剛才的陳述内容并沒有證據可以證明是嘛?”
“是的。”
聽到張亮的回答,李清遠低頭看了一下自己面前的材料後,擡頭開口:
“針對剛才被告人委托律師的陳述,現在予以駁回。”
“原因是被告人委托律師的陳述沒有相關的證據能夠證明,而控告人委托律師所陳述的是依照着判罰結果而定。”
“從法定的情理上來講不支持這種質疑。”
“對此,被告方委托律師有什麼意見嗎?”
“沒有。”
被駁回了觀點,張亮搖了搖頭,沒有再繼續陳述。
實際上,他也知道,從這個角度進行答辯不容易,得到審判長的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