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方認為對王方的判定,應當依照着直接證據來進行判定。”
“而不是依照着,口供進行判定。”
“審判者的本次判定是完全依照于傾向于口供的判定了。”
“我方認為對于這次判定有一些不合理。”
“在這個案子當中,并沒有直接證據能夠證明王芳的利用職務強迫他人行為,所以申請駁回判定。”
李清遠坐在審判台席位上,原本正低頭看着訴訟材料,準備進入下一步法庭程序。
在聽到張亮的開口後,微微擡頭,回複道:
“被告人委托律師認為,依照口供進行判定不合理。”
“具體依照的法定條例是刑事訴訟法中的第55條是嗎?”
“對。”
張亮點頭,然後又聽到李清遠開口:
“可是刑事訴訟法中的第55條重證據,輕口供。”
“并沒有說忽略口供,對于案件的判決影響。”
“對于王芳的判決,依照的有客觀的事實和輔助性證據。”
“案件是否需要依照直接證據,需要看的是,合議庭對于這個案件的相關情況,還有對于該案件的具體情形進行的決定。”
“隻要罪名有了完整的物證和完整的證據鍊,那麼該罪名就可以依照法律進行判定。”
“我不知道被告人委托律師所陳述的情況是什麼,但是對于這個案件而言,隻是依靠着刑事訴訟法中的第55條,不足以推翻對于該案件的判定。”
“該案件的判定已經有了完整的證據鍊,所以駁回被告人委托律師的陳述。”
“.….”
面對着審判長有理有據的回複,張亮一時之間不知道該如何回答和反駁。
因為審判長的回複具有合理的事實依據,
怎麼反駁?
壓根反駁不了。
反倒是被告人席位上,王芳有了劇烈的反應:
“根據法律重證據,證據呢?有什麼證據可以控告我?”
“審判長,你相信徐興旺和其他人的口供,但是沒有什麼其他的證據,沒有其他證據通過這些就想要對我進行判定。”
“這一點我不接受。”
“我的口供還說我沒有對徐興旺進行任何逼迫的行為呢。”
“審判長,你怎麼不聽我的口供?”
審判長席位上,徐清遠看了一眼王芳,這件事情不是王芳接不接受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