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6章(第3頁)

  直接指向了核心的問題點。

  喬丹體育有限公司,以喬丹取名,并且在各類出售的運動品中,以喬丹命名。

  目的是什麼?

  目的難道不是為了蹭一蹭他們當事人的名氣和粉絲?

  肯定是!

  所以蘇白提問的這一點也非常的關鍵和重要。

  你方既然說,并不是為了蹭他們當事人的名氣和粉絲。

  那麼為什麼要取名喬丹體育有限公司,并且在所出售的商品當中冠以喬丹的名字?

  能不能正面的回答這個問題?

  面對這個問題,張遠沒有從正面開始回應。

  因為從正面開始回應他不好進行回答的,沒有一個站得住的理由。

  于是.…張遠從側面進行了回答:

  “原告方,我想請原告方能夠确認一個事實和問題,那就是喬丹這個名字并不歸屬于你方當事人。”

  “我方使用喬丹與原告方當事人無關。”

  “這是這個案件中的主要因素。”

  “至于我方為什麼要取名喬丹,并不是這場庭審所辯述的關鍵問題。”

  “請原告方能夠注意這個問題。”

  不回答?

  不回答表明了什麼?

  不回答就代表了回答不了這個問題。

  為什麼回答不了?

  答案也非常的清楚。

  因為喬丹體育有限公司從一開始的打算,就是借助喬丹的名氣展開在國内售賣運動品牌的銷路。

  而國外名人控告國内的司法途徑,相對來說不容易。

  就比如說,這個案子從一審打到終審,中間經曆了兩年的時間。

  可是在這兩年時間内,喬丹體育有限公司依舊使用着喬丹這個商标進行售賣運動物品。

  根據從公司内公布的财務數據來看,淨利潤很高。

  也就是說,喬丹體育有限公司,吃準了這個跨國難打的紅利。

  那麼話說回來,張遠剛才陳述的内容有沒有什麼問題?

  其實也并沒有什麼問題。

  雖然說回避了,為什麼要取名為喬丹體育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