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說回避了,為什麼要取名為喬丹體育有限公司。
但是直接表明了,這個案子中相當關鍵的一點内容。
什麼内容?
内容還是回歸到最初的一個問題——知名球星“喬丹”在國内是否擁有喬丹的姓名權。
如果法院确認了知名球星“喬丹”的中文名稱,中文姓名為喬丹。
那麼在這個案子當中,喬丹體育有限公司已經侵犯了他人的名譽權和姓名權。
借助他人的名譽來進行相應的牟利問題,也就是商标侵犯問題。
并且還有一點,确認了這一點後。
那麼從客觀的事實上也能夠認定喬丹體育有限公司有着故意侵犯他人姓名權的客觀事實。
至于空中飛人姿勢,手裡拿的到底是不是乒乓球拍。
也能夠從主觀和相應的法定情景中,去進行判定。
說到底.…
現在最關鍵的就是這個姓名權的确定。
隻要能夠确定,那麼這場案子就可以勝訴。
不存在其他的問題。
而另一邊,李雪珍在面對蘇白一個問題,把對方問的不敢直面回答。
眼裡閃出了小星星。
欺負我?蘇律師會幫我找回場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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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台的席位上。
作為本次的審判長,梁有成在聽完蘇白的相關陳述性補充。
微微點點頭。
這個案子,所針對的内容,就是雙方互相答辯的焦點——
原告方當事人的名字,在國内,擁不擁有姓名權的問題。
姓名權按照法律規定是什麼樣的?
按照法律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姓名權雖不具有唯一性,但是具有标識性。
被告方一直在否認原告的姓名權,主要是來源于什麼?
是來源于原告當事人是外國人。
認為不享有國内的姓名權。
對于這一點,如果按照法律的規定是可以進行采納的。